【典型案例】广东省蕉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广东省蕉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1 要旨
督促行政机关收回欠缴的费用类国有财产案件中,检察机关应注意辨明行政机关客观上履行不能和怠于履职的区别,当行政机关未采取法定措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 基本案情
2016年,广东省蕉岭县鑫某公司在该县兴建了某商住居民小区,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按时缴交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至2018年3月,该公司仍有210.29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交。
3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初,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蕉岭县院”)在办理另外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鑫某公司拖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线索。同年2月27日蕉岭县院立案调查,3月7日向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建局(以下简称蕉岭县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催缴被拖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8年4月27日,蕉岭县住建局回复: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8年3月13日对鑫某公司下发催款通知书,限其3个月内缴清所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10.29万元;4月19日,收到鑫某公司提交的还款计划书(2018年8月31日前缴交50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缴交60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缴交100.29万元)。
2018年11月,蕉岭县院对鑫某公司缴交情况进行跟进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提交还款计划书后仅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万元。后经检察机关督促,同年12月30日又缴纳10万元,仍欠190.29万元。
4 诉讼和执行
鉴于蕉岭县住建局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拖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9年2月27日,蕉岭县院依法向集中管辖梅州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蕉岭县住建局怠于追缴被拖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追缴190.29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诉讼期间,蕉岭县住建局再次向鑫某公司追缴收回10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9年4月4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围绕蕉岭县住建局是否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属于国有财产等焦点问题开展质证和辩论。6月18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蕉岭县住建局怠于追收被拖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为违法,其应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向鑫某公司追收被拖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80万元。
2019年7月10日,蕉岭县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9月29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直接影响受损国家利益的修复效果。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通过与相对人达成还款协议的方式进行履职的情形普遍存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对还款协议的执行情况及时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怠于督促相对人按照还款协议缴纳费用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并对于行政机关强调客观原因而不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从履职方式、效果上进行分析,辨明履职不能和不依法履职的区别,提出法律意见,推动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