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定合同效力时,法律可溯及既往

——合同签订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如果在纠纷发生时法律已经承认其效力的,法院应认可该合同效力。

关键词:|订立时无效合同|在纠纷发生时|法律认可其效力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案情简介:

在该案中,当事人上诉指出,案涉建设工程在合同签订时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而未进行招投标,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最高法院认为: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本案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纠纷发生时,国家发改委已经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作出了新规定,案涉工程已经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最高法院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具有适用上的例外,即如果适用新法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时,则应具有溯及力。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例外情形。为促进交易,法律具有肯定合同效力的倾向。对于合同签订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如果在纠纷发生时法律已经承认其效力的,法院应认可该合同效力。本案《施工合同》系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国家发改委新规认定合同有效,有利于保护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关于案涉相关合同无效的意见不能成立,最高法院未予支持。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30号“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微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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