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的住房如何处理?

许多人都知道,住宅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七十年,那么七十年到期后,地上的房屋怎么处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也就是说,七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不但土地使用权,而且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房主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

那么,除了房屋、土地被收回以外,房主还有其他选择吗?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亦即,七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房主也可以申请续期,当然续期并非是无偿的,需要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