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信用合作联社股权改造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强化股权约束,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切实加快推进XX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联社”)股权改造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和《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股权改造工作规划的通知》(XX信办发〔2011〕1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股权改造总体目标
实施股权改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11年6月末前,资格股全部转换为投资股;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2011年底前法人股比例达15%以上,2012年底前法人股比例达35%以上;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三年左右时间(即2013年12月底前)将XX信用合作联社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二)股权改造基本原则
1.股份制主导。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产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
2.市场化运作。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权转换,健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
3.实施分类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采取分阶段、差别化的工作措施,确保股权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4.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在股权改造过程中,建立股权委托代理制,保证中小股东特别是农民股东对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二、股权结构现状
截止2010年12月末,股本金总额为5012万元,其中:资格股1539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30.71%;投资股3473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69.29%。股权结构特点:一是股权较为分散,不规范股比例过大。股本金总户数为98358户,其中:资格股95899户,100元以下的66584户,占资格股总比例的69.43%;100元以上的29315户,占资格股总比例的30.57%;农民股97074户,占股本金总户数的98.69%;二是股权结构单一,法人股占比过低。全县只有1家法人股,法人股本金额500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9.98%;三是职工股符合相关规定。职工股金余额为940万元,职工股占股本金总额的18.75%。
三、改造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
为保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XX联社将积极引导股权向法人股东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东为主体,具有一定数量主业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独立的主要股东的股东结构。
(一)股权设置
按照股份制改造要求,股权改造完成后,股权全部为投资股,只有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之分,一股一元,同股同权。原则不再吸收自然人股,单户法人股应不低于50万股。以此调整股本结构,完善股权设置,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二)股权设置基本要求
1.全面取消资格股。2011年6月底前全部取消资格股,在资格股转换为投资股过程中,积极向股东阐释政策,促使其自觉自愿将资格股转换为投资股。
2.积极引导股权集中。对万元或万元以下不规范股金,采取自行转让方式,规范为万元或万元的倍数。
3.提高入股起点。投资股每股人民币1元,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一般不低于总股本的1%,2011年暂不考虑增资扩股计划。
4.股权结构。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职工)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在股权结构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高于总股本的65%,职工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单个法人持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
5.法人股规划。2011年底前法人股持股平均比例达15%以上,2012年底前法人股持股平均比例达35%以上,力争2013年底前达50%以上。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增资扩股的政策要求:在增资扩股的工作中,必须明确进行书面风险提示,不得以虚假、片面的宣传和信息误导投资人。坚决禁止向入股股金支付利息,也不得超越自身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承诺过高分红水平。
(三)入股基本要求
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在XX联社进行增资扩股时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信用社申请入股,成为信用社股东。向信用社入股有如下基本要求:
1.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要进行全面清理。
2. 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3. 股东要自愿入股。自然人和法人是否入股,入股多少,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不得采取定任务、下指标、硬性摊派的方式增资扩股;不得将吸收股金的数额与职工的职务、收入和奖惩挂钩。
4.金融机构向信用社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相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信用社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不得以存款转股、不得吸收存款化股金。
(四)股金管理基本规定
1.股东按XX联社章程、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2.按规定对投资股分配红利,但不得支付股金利息。一是对于按规定已冲销历年亏损挂账,提足应付未付利息和各类保险基金,再按照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仍有盈余且无历年亏损挂账的,可按期进行股金分红。二是对于当年盈利而有历年亏损挂账的,原则上不得分红,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分红。三是当年亏损的不得分红。
3. 股东的投资股经理事会同意或授权后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投资股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
4.股东以本社股金证提供担保的应经理事会授权批准。
四、明确股权权利,落实股权责任
按照“明晰产权关系”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各种股权在参与管理、股金分红、贷款申请等方面的具体权利、责任和义务,逐步解决“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
(一)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入股者的权利。要落实股权的监督权利,逐步形成股权对经营管理权的制约机制;要落实股权获得入股单位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要落实股权享有分红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等。
(二)要落实股权的责任。股东以入股额为限,承担风险责任,以利益机制促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的形成和作用的发挥;股东要维护XX联社的利益和信誉;要遵守章程,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等。
五、加强股权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限于篇幅,未能完全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