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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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从事非全 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的,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共享用工

原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共享用工,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原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3借调工作

职工被用人单位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原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原用人单位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4转包分包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用人单位变更

职工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时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至承继单位,则承继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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