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和发包人是否都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未规定发包人是否也享有这个权利。这个问题该怎样处理?我们来看下法院的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第3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4项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挂钩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司法解释未规定,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依法确认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包人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1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规定了超过应付工程价款的给付日期,发包人应当支付利息。这是因为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支付利息与合同效力无关。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请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从而达到少支付工程款之目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如果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利润,则该利润将由发包人享有,相当于发包人无偿取得了承包人的劳动成果,这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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