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并购交易师
在IPO过程中,历史沿革的梳理是了解公司发展的基础工作。历史沿革实质上也反应了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过程,拟IPO企业一般会在招股书中较为详细的披露。下面从股权融资和股权转让两个维度对历史沿革中的一些重点关注问题进行分析。股权融资是企业的股东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引进新的股东,总股本同时增加的融资方式。融入的资金企业无需还本付息,可用于企业运营活动和投资活动。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如经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应注意验资机构须具备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这一部分证监会通常关注点在于出资瑕疵、出资真实性以及是否有特殊权利。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特殊权利是类似对赌条款、优先受偿权、董事会一票否决等与上市公司治理要求有冲突的特殊权利安排。拟上市公司如果存在以上问题,应当在IPO申报前予以解除。依据相关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股东没有办理转移手续但公司实际上已无偿使用该资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相关机构出具补充报告以证明没有出资不实的情况。随着时间推移,未办理财产转移的资产会出现贬值或者是升值的情况:当该资产升值,以真正转移给公司时点的现值入账。如果该部分资产贬值,按股东入股时出资金额补缴不足部分。如将非货币资产改为货币入账,增值资产应按现值缴纳相应的现金入账;资产贬值,应按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价值缴纳相应金额,以防出现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1999 年 5 月 20 日,研究中心换领了注册号为 110106129529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变更为 500 万元,其中非货币出资 364 万元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1999 年 10 月 20 日,北京中汇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查帐报告》,验证周志文投入的实物资产(恒温槽等)价值 236 万元,冯宇霞投入的实物资产(显微镜等)价值 128 万元,前述实物资产已全部记入公司帐户。”招股说明书如实披露了公司曾经出现过货币出资未及时办理财产转移瑕疵,并对实物增资合规性的补充:(1)研究中心系股份制合作企业,不受当时的《公司法》调整;(2)实物资产当时已出具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已投入使用且在公司账上;(3)当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增资股东无异议;(4)相关政府机构的文件确认;(5)实际控制人对可能出现经济损失出具兜底承诺。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而对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或者缴纳使用费以及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均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涉及到职务发明的界定,特别是应归属于拟上市公司的职务发明而以发明人个人名义申请,或是拟上市公司使用的发明专利可能会被认定为第三方的职务发明而归属于其所在单位,均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资产和技术独立完整产生影响,后者还可能会涉及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经常存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或第三方持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为应归属于发行人的职务发明的情况,可能影响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应在IPO申请前解决。实务中,如出现股东以职务发明出资情况,可用以下两种方式处置:a.当出资资产的权属问题比较容易解决时,向原单位购买用于出资技术即可。买卖双方做好约定,以避免纠纷。b.当出资资产存在无法解决的的权属瑕疵问题,使用出资置换——即将有问题的资产划出,以等价的的其他资产置换出原来已投入公司的资产。这个过程涉及到减资和增资两次程序。根据招股书的披露,2011年,英联有限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翁伟武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翁伟武将专利名称为“一种双折叠圈式易拉盖”、专利号为“ZL201020277744.5”的实用新型专利许可公司无偿使用,许可协议有效期至专利有效期满日。由于本实用新型专利为翁伟武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时间和公司条件完成研究开发而形成的技术,属于职务发明,2014年5月,公司与翁伟武签订《专利转让协议》,翁伟武将该实用新型专利无偿转让给发行人。《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公司法》已取消了对出资形式的比例要求,但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所以IPO过程中还是需要有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资料。如出资时没有验资报告,也应在IPO前做好补充报告。股东用于购买股权的货币来源须是合理合法,因此对于货币资金的来源须穿透核查。应注意,合法利得也须履行过纳税义务。不得用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资金对公司出资。股东出资如是拆借而来,应再判断手续是否合理合法。合理代表拆借资金来源对象最好不应是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个人或是法人,入股股东若从公司董监高或者其他重要股东、关联人处拆借资金用来购买公司股票,证监会会怀疑公司股权存在代持;合法代表拆借手续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要求。股东购买股权须向公司缴纳现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打到公司账户上,会涉及到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实际未投入资本,经过一定期间后才实际投入,影响资产折旧或摊销。另外,还须注意,企业股权融资若未使用本国货币,还需关注汇率问题。因汇率的升水或贴水,股东投入的资金折算成本国货币的金额会相应的发生变动。若未提前约定好汇率及手续费问题,可能会导致资出资不实的问题。招股说明书披露:“2003年6月,孟广才等6位自然人设立天目湖有限,溧阳天目会计事务所验【2003】30号报告表明截至2003年5月7日公司已收股东实际缴纳的货币资金¥383.30万元和改制净资产¥582.13万元,合计¥965.43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300万元,未弥补亏损334.57万元。经过核查天目湖有限成立时实际出资不足部分的金额未175.57万元。2010年3月1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W【2010】E1087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天目湖有限成立时实际出资不足部分金额为175.57万元,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已于2008年6月补足不足部分金额。”证监会在首发反馈意见中关于出资问题提问:(2)请补充披露孟广才等6位自然人买断公司经营性资产的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2003年6月设立天目湖有限时存在的出资不实情形进行核查,并就是否对发行人及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申请IPO并上市的企业应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应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实践中,企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因此证监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时,企业将原账面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作为投资款先折算为股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企业未分配利润清零,权益项目中只有股本及资本公积,形成了一种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的效果。资本公积的转增需要追溯到资本公积的来源。如以股本溢价转增股本股东就没有纳税义务;如来源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股东则必须履行纳税义务。该部分需要从法律、税务与财务三条线来结合理解。按《税法》,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被理解为先向股东分红,股东再以分红对公司增资。在这个转增股本的过程中,股东没有收到现金却负上了纳税的义务。国税【2015】10号文“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为个人,发行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若纳税义务人不履行纳税义务,也可能会面临处罚。招股书显示,公司于2012年8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本使得该期累计未分配利润减少3,967.4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已纳税。公司按照10%的比例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公司2012年末的盈余公积较2011年末减少202.57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公司于2012年8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因转增股本使得盈余公积减少。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律行为。证监会通常关注股权转让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公司的股权转让时常发生,但是类似突击入股或者关联方转让、以及涉及董、监、高股份的转让,需要进一步向证监会论证交易的真实性、商业背景。需要提供交易双方的内部决议文件,如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一些外商企业的股权转让会涉及到商委的前置审批或者是备案,这延伸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问题上。一些企业拥有特殊的资质,股权变更也需要先做审批。例如互联网企业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依据《增值电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发生股权变更需要先向通信管理局做出申报,通过之后才可以向工商局登记。股权转让所得涉及到企业的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的双方就转让金额分别缴纳0.05%的印花税;如果是议价转让,转让方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其中,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公司如若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注意股权转让时的及时纳税问题。股权的转让伴随着资金的流转。证监会关注股权转让定价是否合理,是否有真实的付款行为,特别是出现大额资金的股权转让,还需要调查资金的来源以便论证。1、发行人多名董事、高管、员工曾在宇星科技任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何雁2000年9月至申报日一直在贵州省遵义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工作。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信托持股的情形;(2)资产、技术、业务是否有来自宇星科技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股东、客户和供应商与宇星科技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曾任职于宇星科技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限制,何姝等自宇星科技离职后未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赛宝伦、深圳绿恩、格瑞斯特、华正明与宇星科技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发行人与上述4家公司之间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5)2014年12月,刘洋向何姝低价转让发行人股份的真实原因,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6)何雁、何姝是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保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及冲突解决机制,何雁作为发行人股东的适格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总的来说,因历史沿革问题IPO被否的企业并不多,就算被否企业审核中有提到此问题,也一般存在其他更重要的被否原因。不规范的程序性瑕疵是可以依照程序规定予以修正,通常不会对拟上市企业造成实质性的上市障碍。企业也应规范行为,形成内控制度、流程制度,依法依规办事,以避免历史沿革上出现不必要的程序性瑕疵问题甚至于是实质性瑕疵问题。另外,目前科创板和创业板都已落实注册制,对历史沿革这类问题应该会宽容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