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库】对方不遵守遗嘱分配怎么办

在实践中,遗嘱继承的效力是要比法定继承的效力高一些的,如果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继承人不愿意按照遗嘱来分配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的,那么对方不遵守遗嘱分配怎么办?

一、对方不遵守遗嘱分配怎么办

  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遗产则应按遗嘱继承,若其他人不配合且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根据遗嘱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及继承的遗产情况,然后按遗嘱内容,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需提醒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二、没有遗嘱遗产怎么分配

  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或继承权丧失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如某一继承人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而另一人则几乎没尽赡养义务),各继承人分得相同遗产。须指出的是,在农村,有的地方对出嫁女儿不分或少分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出嫁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分得相同的遗产份额。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若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愿意尽扶养义务,而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则不应因此而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

三、房屋如何继承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1、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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