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管控系列分析2:“修改章程”,概念难题和操作难题

混合所有制或者股权多元化企业,如何做到依法治企?

国有股东转变管理角色,如何做到有法可依?

从上到下,大家都开始有一个共识,那就是要以 “公司章程”为基础,构建混改企业长治久安的法治环境。

国家有法律,企业有规章。对所有股东有约束力,对企业基本方向有规范力,公司章程就是企业成长的宪法、基本法,它的制定和修订显得十分关键、十分必要。

对于公司章程在混改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国企改革政策已经有了明确的指向:

国资委郝鹏书记11月11日发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署名文章,指出“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深度转换经营机制,在股东充分协商基础上依法制定章程,切实维护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董事会各项法定权利,支持对公司治理健全的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依法实施更加市场化的差异化管控。”

非常明确,在混合所有制和股权多元化的过程中,所有股东进行充分协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司章程,是国企管控机制优化和调整的前置要素、前提基础。

就像结婚一样,双方领证之前,家长亲人们先把家规家制讨论清楚,既不伤和气,又保家庭幸福稳定。

重要性、必要性已经明确了,下面就是操作性的问题。

回到国企改革和经营管理的现状来看,制定和优化章程远没想象的那么简单。

我们今天就来帮助各位探讨一下。

《公司章程》,到底长什么样?

这个问题,“Too Simple,Too Naive”。

国企改革的各路英雄,都是饱读诗书,久经历练的专家里手,本不该问。然而,就我本人经验,很多企业在改革的过程里,对于这个《公司章程》没太放在心上,都交给法律部和办公室工商注册负责人去办。

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呢?

由于现在办公司、开企业、办理注册手续比较简化、模板化,到工商部门都可以直接打印标准版的章程,很多混改企业最后签署的,都是这种只换抬头名称,内容标准如一的公司章程。

坦率的说,这样的章程,合法性打100分,但适用性嘛,很难说。

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在混改合资的过程里,要订立、修改和优化章程,就更有必要熟悉一下这个作为公司宪法的基础性文件。

不看不知道,细看吓一跳。

一个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包括哪些内容呢,归纳一下,大致有十二章,也就是十二项主题内容,咱们一起浏览:

  • 总则。主要是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之类。
  • 股东。列举公司股东信息,以及《公司法》赋予的,公司股东都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比如不得撤回出资的义务,以及优先认购股权的权利等。
  • 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金额、投资比例、出资方式等。
  • 股权转让。规定了诸如原股东优先认购等法定程序。
  • 股东会。《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和决策流程。
  • 董事会。明确了董事会结构,以及《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权利。
  • 执行董事。规定在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的权利。
  •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规定了公司经营层的结构,特别是总经理的责权利。
  • 法定代表人。规定了公司法人代表的法定权利和责任。
  • 监事会。规定了监事会结构和监事会权利。
  • 监事。如果不设监事会的,可以由监事这一部分来代替。
  • 财务、会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政策基本规定。
  • 解散和清算。按法律规定确定的相关程序。
  • 附则。
看完了,您感觉到什么问题没有?
如果还没有,请再看一遍。
结合在国企混改公司里需要解决的实际管控问题想一想,如果我们要协商修订这个章程,能不能把国有股东需要明确的问题,其他股东需要保障的权利,都写进去,写明白呢?
我的答案是,不能啊!不能啊!不能啊……
根据《公司法》的法律要求,形成的标准章程结构,是没法把国企混改差异化管控这个问题完全说明白的!
章程十二个部分,整体看来,是对于一家公司企业基本治理结构和管理框架的法律原则性规定。
这个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内部性,也就是说,章程针对的是混改和股权多元化合资公司本身的法律文件,核心内容是解释这家公司应该怎么建、怎么治,以及所有股东从法律上的共同权利和共同责任,而不是对于各方股东各自有什么管控的权限;
二是原则性,所有的条款只是从法律的角度规定公司制企业里应该怎么做,对于企业个性化的设计问题,没有、也不可能有具体的规定。
所以,这给我们优化章程带来一个核心问题:

混改管控,或者是差异化管控,关键是规定国有股东在混改企业具有哪些特有的权限边界,其他股东经过协商有哪些必须保证的自身权限,这些权限是在股东层面的,并非混改合资企业层面的内容,在现有的公司章程文本结构里,基本找不到修改的位置,无处下嘴啊!
怎么办呢?我们继续探究。
除了《公司章程》,还要改什么?
进入章程修改思考第二层境界了。
章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是一个对于混改合资企业内部架构的约束文件。我们要把关于各方股东的特有权限写进去,一是找不到位置,二是也不能啊,这就越俎代庖了。
仔细思考,如果要解决这个混改管控中的核心问题,需要把焦点从章程上移开,看看是什么法律文件能够对多元化股东各方权限进行约束。
答案有的,那就是《投资协议》或者《合资协议》。
混改企业也好,股权多元化企业也罢,都是多元股东的合资企业,在开展新公司的设立或者股权投资时,需要大家坐在一起商量,最终签订一个各方都同意的文件,这就是《投资协议》或者《合资协议》,我们简称“协议”。
协议的内容,是天然的股东约定文件,能够非常详细的规定不同股东方向在本次合资项目中的责、权、利。如果企业要混改,国有股东需要保留的管控权利,其他投资者需要保障的参与权利,是可以明明白白写在这个文件当中的。
股权多元化企业的股东协议内容结构是什么样子的?我们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协议做个样子,给大家看看。
中外合资企业的协议,一共有十七章,大致是这样的:
  • 合资企业基本情况
  • 投资金额和方式
  • 公司组建和审批
  • 投资各方权利和义务
  • 股权转让
  • 竞业禁止
  • 保密信息
  • 购与销售
  • 董事会
  • 管理层结构
  • 劳动、税收、外汇
这个十七章内容,如果和公司章程的十二项内容比较起来,您就能发现有一致重合的部分,包括董事会和内部管理结构等,这是大家协商同意的部分;也能发现有不少特有的部分,这些部分,恰恰是我们在混改中讨论优化和修订的关键条款。
第一, 投资各方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部分里,是真正需要混改企业各个股东进行深入协商的,特别是国有股东,要从核心战略考虑,从集团整体管控考虑,从国有企业监管要求考虑,确定在企业混改或者股权多元化之后,国有股东还必须保留哪些权限,目前执行的纵向管控体系,哪些还有必要继续,哪些是放权给混改企业自行决策的。
总体来说,这个部分,是混改和股权多元化企业各方股东在决定合资合作之前,最关键、最基础、也最核心要优化订立的条款,要充分、细致。涉及哪些关键内容呢?我们在后面继续说。
第二, 股权转让和竞业禁止。
这也是混改中需要高度关注的内容。股权转让的部分,涉及到混改中对于国有股东和外部投资股东对于股权的基本处理约束。比如出现哪些情况,相关的股东可以单方转让股权或者禁止转让股权;出现哪些情况,混改参与股东的股权权利要发生变化等。
另外,在竞业禁止内容里,要对参与混改企业的股东,在集团里开展同类竞争性业务的权限进行明确约定。这一点对于很多混改企业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如果双方合资后,还保留有与合资企业竞争性业务,将会对合资企业生存产生重要影响。
但是混改企业的实际情况是这种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在此情况下如何进行约定,如何保障混改企业的业务正常环境,对于国有股东和外部股东都非常重要。
第三, 采购与销售。
我们要特别关注这个领域。
因为采购与销售,涉及到混改合资企业未来与国有股东如何开展业务,是不是能够产生关联交易的重大基础问题。
一家企业集团内部的下属企业,通常都或多或少有来自本集团的业务,要么构成收入来源,要么形成经营成本。在这家企业混改并引入外部投资者后,如何来开展和规范这样的关联交易呢?是不是会产生利益输送或者国资流失的担心呢?
这个问题需要在混改谈判中约定清楚,通过采购与销售的条款,来确定混改企业怎么样和国有股东产生关联交易,公平合理、长治久安。
好,我们现在比较清晰了。
混改企业和股权多元化企业,在订立和优化章程的过程中,光盯住章程是不够的,需要将企业立法的范围扩大到投资协议的范围,同时对于协议和章程两种法律文件进行优化,才能达到有效约定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不同责权利的目标。
同时修订,同步细化,是混改中股权改革的中心工作。为了让大家看得更明白,对比更有效,知本咨询把中外合资企业的协议和章程做了一个结构对比图,展现给各位,就此推动依法治企,就有了靶心!
制图|知本咨询
同时再次提醒注意,除了上面谈到的三个关键性条款的修订细化,还需要在董事会、管理层、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等重点领域,同步进行两个法律文件的完善。
知易行难。所有的分析和建议,都会在您公司的具体实践中遇到新挑战。我们相信,改革操盘手、管理实践家,在明确道路方向的基础上,一定能逢山开路,让机制创新的阳光,照耀进每一家混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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