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第一案遐思之二:维权成本之痛与制度遗憾

既然我们谈到经济角度,那么,丰科的案子让我们知道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关于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维权的难度,是多么令人望而却步。
目前仅仅二审判决书里面提到的费用,就高达35万余元,而且最终原告方还承担了53600元。实际上,有许多费用并不在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比如调查取证的前期准备,就得包含人工、交通、采购、差旅、自行预检等一系列费用。诉讼期间,因为管辖关系,同样存在大量的人工、材料、差旅费用。涉及专业的一些内容,还需要各种资讯费用。这些都无法纳入赔偿。我因为《无人胜诉》一文,和丰科的张文宏女士玩笑说“赢了官司输了钱”,张女士说,如果仅仅这么算帐,我们是亏大发了。
丰科公司倒是不差钱,所以他们更注重的是一种维权结果和社会责任。
不过,这些年有一句非常深刻而且流行的话:“时代的一粒尘埃,落到个人的头上就是一座大山”,从该案的全部过程一直到最后判决看,如果这个培育菌种的人是一个个体户(不要认为个体户就没有能力培育菌种),那么几百万诉讼费(哪怕判决被告全额支付,前期也必须垫付)就是一道翻不过去的大山。
菌业有个别道德败坏的上层人士,用一句“可以和大公司合作”,就轻轻松松把本来属于个人的权益随手抢劫了一部分,而且可能是大部分。
中国食用菌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当前最为遗憾的东西,要属制度性的一些缺陷,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法规的效能
虽然理论讨论一直为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平还是维护道德而争论,但没有任何人敢于主张法律可以公开抢劫。也就是说,如果在法规的层面,没有留下不具备经济实力的弱势人群维权的救济途径,那就是法律的耻辱,因为这是造成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的直接要素。
知识产权的诉讼,在中国是一个相对新鲜的事情,尤其是涉及现代生物学的方面,远非物理化学那么规范和直观,因此造成的诉讼成本难以承受的问题,可能还来不及纳入立法者考量的范围。而且,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站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预防同类违法事件的角度看,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量刑显然偏轻,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虽然本案的争议关键点在于技术性问题,但它却不是法律的核心内容,由诉讼结果看,一个常规中等规模(日产20万瓶【袋】)生产的企业,其侵权赔偿额(100万元)仅略高于年度专利许可费用(约70万元)。用作家张贤亮的“犯罪成本”论来分析,这简直是鼓励侵权,特别是大企业侵权。此外,知识产权显然是一种带有很大杠杆性的生产要素,不知道当初立法规定的(100万)最高额度是什么理由,难道说是为了防止“境外反华势力”告国货侵权吗?
还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通货膨胀,专利法的修订,恐怕也很难跟上通货膨胀的步伐吧?最新版专利法这个额度已经增加到500万元(第七十一条)了
二、补贴政策
中国农业补贴花样百出,但花样越多,效果越堪忧,并且寻租机会也越多。中国农业的落后,种业的落后又是非常凸显的方面,在各种政治正确的补贴中,最为根本的知识产权补贴政策却几乎没有。尤其是食用菌,因为其产品是活体,且繁殖方法是无性的,因此自我保护(工业微生物可以自己防止扩散)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食用菌类产品的结构简单,纯粹靠外部性状很难确立新菌株的唯一性,所以,只能使用分子标记的方法,这就是个体菌种培育者难以完成的一道难关。
食用菌菌种培育本身需要的硬件条件不一定很高,传统方法虽然低效但易行,因此不一定需要非常高精尖的条件,普通人完全有可能育出优良品种。甚至包括来自野生或逸野的优良子实体被收集到,这样的事情发生概率虽然低,但以中国菇农的数量之大,出现此类事情的可能性还是相当值得重视的。
对于基本经济条件不具备的个体菌种培育者,能不能单次性补贴菌种标记登记等相关费用,待其商业化收益产生后予以返还。这个以前我也有过讨论,这里不展开细节,但这种政策显然可以极大刺激民间育种的积极性。
三、管理体系的问题
食用菌生产当然也包括菌种的研发生产,有极大的管理缺失,这种缺失的第一原因是欠缺专业化,因为这个行业很新颖,无旧例可援。而欠缺专业化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对应的管理机构。食用菌行业虽然小,但逻辑上确乎是一个独立的农业分支(养殖业对应动物培养,种植业对应植物培养,菌业对应菌物培养呢),存在不可替代性。
由于管理缺失才使得无法对话立法和政策的制定,食用菌行业所有社会性问题都是由此缺失衍生而来。作为世界上产业规模最大、并且真正具有市场话语权和优势的行业的所在国,有能力也有必要创新这类管理体系。
可惜,没有!所以,怎么构建人人可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这个社会系统性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当务之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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