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进行分割
一、死亡赔偿金的定义
●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款。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死亡赔偿项目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是对死者所遭受损失的赔偿。这主要包括:
(1)死者从受伤至死亡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金(如果存在上述损失的话);
(2)以死者的财产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等。
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这以上摘自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和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这主要发生在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系由第三人支付的情形下。
二、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由此可知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就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个人死亡后才存在的,这一点不符合遗产的特点。其次,根据性质可知,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系对受害人近亲属的指向性赔偿,作为加害方对受害者近亲属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作为赔偿款存在的,并非受害人的个人遗产,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地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做支付的赔款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该复函作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在实务中应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因此从内容上,也应当认定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三、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知能够获得死亡赔偿金的的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而根据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基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述亲属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按何种标准分配?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也都参照遗产继承和与死者生前生活的亲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来进行分割。
因此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在意思自治的优先的精神下,当事人就赔偿所得达成分配协议的,原则上应当依协议予以分配。对于其中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配,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没有监护人参与,或者虽然有监护人,但分配方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公平时,应当认定分配协议无效。
其次,由于死亡赔偿款无论在情感上还是经济上对近亲属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其分配当然也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因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非财产利益损失,亦即亲人之间的陪伴、关爱、服务利益丧失的赔偿。因此需要以赔偿权利主体的确遭受了此项损失为前提。与扶养费相同,此项损失的认定也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即配偶、子女、父母应当推定遭受了此损失,而其他近亲属则只有当其证明了实际损失时,才能够参与此笔赔偿金的分配,但若有证据证明配偶、子女、父母与死者之间并无情感上的亲密关系时也可以考虑不分或少分。而在同时存在数个分配主体时,应依当事人与死者生活的亲密程度和精神依赖程度予以分配。
四、结语
● 若遇到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应明确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原则上可参照《民法典》中遗产部分的规定进行分配。对死亡赔偿金分配前,首先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对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居住的近亲属可以适当多分。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死亡赔偿协议书,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律 师 简 介
王丽艳 律师
现任职务: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民商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云南省三级律师、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昆明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昆明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官渡区律政公益发展中心理事长、官渡区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社会组织专联会副会长、官渡区统战部讲师团讲师、盈科律师学院昆明分院讲师、深圳市股权投资研究会高级研究员、云南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协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劳动关系调解员。
专业领域:民商诉讼法律事务、证券与基金法律事务、金融与资本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家族财富管理、劳动争议处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获得荣誉:曾荣获盈科全国2016年度“并购与重组法律事务领域”优秀律师称号、“2017年盈科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奖”、“2018年度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奖”、“2019年度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奖”、“2020年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民事律师”。
业绩介绍:办理上百件各类诉讼案件,拥有丰富的法律诉讼经验,担任多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擅长重大疑难民商事事务处理、企业并购法律服务、贸易供销、销售、投融资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全程法律跟踪服务及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对客户认真负责,获得客户好评,取得良好的效果。
熟悉公司架构设计、公司法律事务、营销策划法律事务相关法律服务,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其营销策划、销售、信息咨询等各方面提供包括进行风险评估、尽职调查、起草相关法律文书、交易谈判及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等全面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