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真实裁判规则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审计号 案例|资料(原审计工作)216篇原创内容公众号在上一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中我们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本篇文章我们将从真实司法裁判案例入手,带大家了解关于施工合同解除后会给各方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之前我们提到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尽管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依法解除,但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简单粗暴直接适用返还的方式恢复到合同签约前的状态。那么,在司法实务中,施工合同解除后,对于错综复杂的各方关系,法院有哪些裁判规则,又是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呢?下面展开介绍:规则一:非违约承包人拥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仍应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持案例】阿克苏金土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沭阳绿苑花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新民终173号】裁判要旨: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但是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多次存在设计变更,土壤不符合设计要求,土质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沭阳公司种植的苗木大量死亡。如果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会造成双方的财产权益的重大损失,且金土地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沭阳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已经失去了合作基础。本案中金土地公司对沭阳公司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和质量已签章确认,之后于2019年7月28日又单方委托臻冠达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在沭阳公司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的情形下,金土地公司上诉主张沭阳公司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应予修复的理由不能成立,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规则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持案例】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诉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7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承包人在发包人并不拖欠其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停工,且经催告仍不复工,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自解除通知送达至承包人之日起生效。规则三:因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支持案例】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403民初3109号】裁判要旨: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及施工进度要求提供湿式联合制浆造纸车间等施工部位的建筑施工图纸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后承包人多次讨要,发包人始终未予配合。后承发方向发包方发出合同解除的函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自合同解除通知书到达发包方时,施工合同解除。规则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没有特别约定,不可直接适用原合同中有关质量保证金的条款【支持案例】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252号】裁判要旨:与承包人的法定质量保修义务不同,质量保证金条款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涉案合同约定……国泰纸业公司作为发包人返还所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但这是在工程能够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本案中,因资金问题,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1月停工至今,并且新兴公司在一审时的诉请之一就是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新兴公司和国泰纸业公司之间,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满足竣工这一条件,故有关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定。鉴于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1月停工,至今已经超出两年,在此期间,国泰纸业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需要进行质量返修,故其主张应继续扣留质量保证金没有依据,其应按照已经认定的数额向新兴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损失费用。规则五: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对于不必须招标的工程,备案的中标合同和实际履行的合同不一致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履行等情况,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支持案例一】和昌(十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668号】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属于民间资本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故和昌房地产公司、和昌置业公司与葛洲坝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备案的中标合同后……根据前述《协议书》的约定,各方已经明确上述备案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作为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依据,最终竣工结算以《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为准。故原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作为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并无不当。葛洲坝建设公司、葛洲坝建筑公司关于以备案合同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支持案例二】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浩华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京03民终6013号】裁判要旨: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涉案工程并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必须要经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新崇基公司与浩华志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合同费用进行了调整。该约定系双方基于市场价格增长以及工期紧张等原因,对于材料及人工费用的变化进行了综合考虑并重新约定……鉴于成本的增加、市场的变化等客观情况变化均系双方在签订《北区会所采暖锅炉设备间供货安装工程合同》时所难以预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协议进行调整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依照履行。规则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同样享受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交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房屋买受人【支持案例】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民终749号】裁判要旨: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同样享受优先受偿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规定,成都四建公司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交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买受人,在其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时应将该部分商品房排除。规则七:发包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中途解除时,守约方的承包人可以突破合同价约定,以定额价结算工程价款【支持案例】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裁判要旨:发包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且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工程款,构成根本违约。就本案应当采取的计价方法而言。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按约定建筑面积量价合一计取固定总价。作为承包人的方升公司,其实现合同目的、获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因此,本案的计价方式,贯彻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三个阶段,即三个形象进度的综合平衡的报价原则。其次,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通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安装、装修工程大多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本案中,方升公司将包括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在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全部承揽,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方升公司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为发包方的隆豪公司单方违约解除了合同,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1860元/㎡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则对方升公司明显不公平。再次,合同解除时,方升公司施工面积已经达到了双方审定的图纸设计的结构工程面积,但整个工程的安装、装修工程尚未施工,方升公司无法完成与施工面积相对应的全部工程量。此时,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约68345700元确定本案工程价款,则对隆豪公司明显不公平,这也印证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法已无法适用。最后,根据本案的实际,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规则八: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施工合同解除,解除合意需就签订退场协议、退场时间、退场后工程款的给付、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意见【支持案例】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272号】裁判要旨:弘盛公司和仟浩公司均同意解除《施工合同》,双方就合同解除已形成一致意思表示,故《施工合同》可以解除。但对合同解除的时间,本院认为,2016年8月5日《会议纪要》载明弘盛公司提出退场,2016年8月8日《会议纪要》载明弘盛公司提出退场,仟浩公司同意退场,2016年9月7日《会议纪要》表明双方当事人将订立退场协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上述会议纪要中仅就退场形成初步意向,并约定具体内容在退场协议中予以明确,但双方当事人此后没有签订退场协议,没有就退场时间、退场后工程款的给付、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意见,且弘盛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停工后,仍指派部分员工留守施工现场,并未实际退场,故不能推断仟浩公司和弘盛公司在2018年8月5日《会议纪要》中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规则九:施工方中途停工导致施工合同解除,发包方不能根据合同关于总工期延误条款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支持案例】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272号】裁判要旨:涉案2015年6月12日《会议纪要》第7条约定,如弘盛公司不能按约定的总工期竣工,总工期延误超出一个月后,按每延误一天2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条约定的是总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而不是中途停工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弘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两次停工,但弘盛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即退场,属于中途停工的情形,不应当适用该条约定。仟浩公司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因弘盛公司中途停工而受到的损失程度,故仟浩公司要求弘盛公司按上述约定支付延误总工期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规则十:承包人非法转包的,发包人可主张违约转包分包方被解除合同后的逾期退场损失【支持案例】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5民再11号】裁判要旨:原审法院认定承包人存在违约分包之情况,结合发包方已于2010年4月18日以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违约分包行为等事实为由解除双方施工合同关系,及承包人于2011年6月14日由本院以先予执行的方式强制退场的事实,可以认定承包人存在违反双方《补充协议》第15.5条的事实,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损失赔偿责任。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在被告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退场,逾期退场应按每逾期一天1.5-3万元赔偿损失。因此,按约承包人应承担2010年4月22日至2011年6月14日期间共计420天的损失赔偿责任。在无充分的证据证明逾期退场违约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对双方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合理裁量。综合本案事实情况及双方合同约定,法院对该项赔偿按2.2万元/天予以确认。综上,上述裁判规则只是对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纠纷时,如何衡平合同各方利益规则做了一个简单列举式梳理。如遇到上述类案,可做参考。实际上,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相应各方责任如何划分和承担,纷繁复杂、难以穷尽,具体如何适用规则,如何有效的维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还是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抽茧剥丝,做个案分析。作者介绍柳家彬  律师业务领域:建筑工程、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其他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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