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重点内容解读

《生物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生物安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这填补了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法律空白,它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其颁布和实施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注重风险防控、预防为先,是此次生物安全法的一大特点。为了突出风险预防,《生物安全法》规定,一方面,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主动开展监测,及时进行预警,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另一方面,要求从事生物安全相关活动的主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遵守管理规范。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这表明我们在生物安全领域是全国一盘棋,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去把握生物安全的形势。

生物安全法建立健全了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此外,该法还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从严设定法律责任。例如《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这条可以看出,我国生物安全法对责任规定相当严格,罚款数额非常大,能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企图破坏生物安全的违法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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