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关注实务热点,及时这份准则解释,解决实务热点问题,为财政部点赞!C社国庆不休,为大家逐条解读(致同等事务所放假了,否则他们的解读一定是第一时间出来~~)。
C社:
目前关于科创板研发样机对外销售的处理,实务中处理方式不一,主要有三种:
一是存货归集并冲减研发费用,出售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二是出售时,确认收入,并用营业成本冲研发费用,不预先确认存货资产,只是备查登记;
三是直接不确认收入,销售时,收款或应收款冲减研发费用。
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征求意见稿),以上处理全部错误!样机销售应单独确认收入,对应成本应直接与销售相关,如样机的运输成本。而对于样机的研发成本,包括研发的料工费等支出,其主要用于研发,而非财务业绩评价,因此不应被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存货或直接被收入冲减。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20年5月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修订》,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该修订改变了原有试运行销售收入冲减固定资产成本的做法,明确要求按相关准则确认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本条起草系保持与国际准则趋同。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日期之前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追溯调整。
C社:此条理解起来并不难,集团统一资金管理,有两种管理方式:
一种是设立专门的财务公司,接受银保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家资金统一归集到该财务公司,会计处理上与银行存款/借款类似,资金归集到财务公司,各家在银行存款核算,与存放银行一样的处理,财务公司计入吸收存款;向财务公司拆借资金的,拆入方计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与向银行借款一样处理,财务公司计入发放贷款和垫款;
另一种是不设立专门的财务公司,资金统一归集在集团母公司,此时,各家应在其他应收款核算,集团母公司在其他应付款核算,处理同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在向集团母公司拆借资金时,拆入方计入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集团母公司计入其他应收款。
以前期间追溯调整且要重述比较期。
此条系康得新、永煤事件,将归入集团母公司统一管理的资金,在没有设立财务公司的情形下,也仍然在银行存款核算,导致银行存款不实。准则解释这里作了明确,应作为往来处理。
C社:
1、亏损合同的亏损金额判断,要以两项成本的较低者,一是继续执行亏损合同发生的成本与违约不执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二者孰低。这个是准则早有规定的,本解释明确的是亏损合同继续执行发生的成本,即,履约合同成本涵盖的口径,包括增量成本与分摊成本两部分内容。
2、这里衔接要求是追溯不重述,明确了仅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相关报表项目,无需调整比较期数据。而前面资金集中管理相关交易的列报要求追溯调整比较期。
本条系为保持与国际准则趋同而起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 2020年 5 月发布《亏损合同——履约合同的成本》(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修订),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该修订明确了亏损合同在判断时所使用的成本概念涵盖的口径。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