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起劳动争议案的代理律师,被法院罚款10万元,这个错误不能犯!
编者注:
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复杂、最棘手的一类案件。尤其是“互联网+”新业态的兴起,给这类案件增加了更大的难度。在审理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仲裁员、法官要通过一双慧眼来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那么,如何审理好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呢?劳动仲裁员和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涉及到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务必要防止虚假仲裁和虚假诉讼。仲裁员、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最首先考虑的不能是如何审理好案件,如何列提纲,如何梳理争议焦点,如何调解等等,而是如何不被当事人戏耍,确保案件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防止虚假仲裁、虚假诉讼,最核心的三点必须放心头:一是劳动者的证据极为充分,形成完美的证据链。二是用人单位来者不拒,极为配合,完全认可劳动者的诉求。三是是不是有案外因素导致双方的纠纷通过仲裁委、法院来确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例,承办法官很好的发现了虚假诉讼,值得点赞!
2020年11月,20多名当事人到沈阳市铁西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铁西区甲商场、铁西区乙百货商店、铁西区丙百货商场、沈阳丁商贸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20多名当事人共同委托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樊某代理案件。四家被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均为刘某某。
原被告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刘某某称因年代久远,原告等职工档案保管不慎被丢失,现临近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提供不了档案材料,故需经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依双方当事人自认作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民事判决。
2021年上半年,又有40余名当事人来该法院对上述四家单位提起诉讼,诉求仍为确认劳动关系。
在开庭审理前,办案法官卞志霞发现一些异常——
这些临近退休年龄的原告都没有亲自到庭,仅共同委托樊律师独自参加诉讼,与通常情况下希望尽快开庭、得到胜诉判决而亲自参加庭审的当事人诉讼表现不太相符。且原告律师在与被告方出庭人员刘某某语言交流时表现得异常熟络,刘某某拿出四家单位公章,称均为其个人名下的企业,要现场办理应诉手续,此时原告律师竟当庭指导刘某某如何办手续,并让其到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进行打印。
察觉到异常,卞志霞当庭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但第二次开庭,原告方仍为代理律师一人出庭,且被告仍未提交相关手续,于是庭审再次延期。
法官在审判管理系统中检索关联案件,发现其中有五六名原告曾于去年年底来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后又撤诉,现再次起诉时,被告单位由铁西区甲商场变更为沈阳丁商贸公司,随意变换工作单位的情况加深了法官的怀疑。此外,有三名当事人以铁西区丙副食商场和刘某某以及俞某为被告,提起委托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返还委托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办理退休等事宜的钱款,其中两人同时为上述劳动争议系列案件的原告。
虚假诉讼初现端倪。
法官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时,得知刘某某已被铁西警方拘留,刘某某自2019年5月至12月利用四家单位的名头,为377名灵活就业人员违法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及退休领取养老金手续,社保局发现其中存在问题,告知其需通过法院确定劳动关系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今年4月社保局向铁西警方报案,经查证后刘某某被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罪批捕。
接到公安机关有关通报后,法官传唤律师樊某进行相关事实的调查核实、前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取仲裁材料,发现原、被告之间有虚假、串通嫌疑。
通过对关联案件进行检索,发现去年判决的20余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亦均为该律师。
经铁西区法院审委会研究,认定刘某某与原告诉讼代理律师樊某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依照2016年6月20日最高法院制定《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和2021年3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不予准许其撤诉申请,判决驳回各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原告代理律师樊某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
目前,樊某已缴纳全部罚款。
近年来,人们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出现了借助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不良现象,一些人通过滥用诉权,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6月20日最高法院制定《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2021年3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此提醒,打官司要敬畏法律,依法诉讼,诚信诉讼。以身试法,扰乱秩序,必将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