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收到的生育津贴和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缴纳个税?
职工收到的生育津贴和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缴纳个税?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本文对此问题作出阐述。(政策截止2017年6月20日)
主要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政策总结:
1.生育津贴、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办法取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标准部分,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各类一次性补助金、津贴及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