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冈和解案”给我们的启示
我花了近两年的工夫,完成了一部40万字的长篇报告文学,书名为《中国劳工对日索赔纪实》,副题是“走过半个世纪的‘花冈事件’”,目前正在出版当中。
我是1999年春天开始正式采访。记得1994年秋天,当时我正在采写长篇传记文学旅日侨领《林同春传》。在日本时,有一位朋友建议我写“花冈事件”,当时我一口回绝了。我说:“这都是过去的事情了,如今的人谁还会对过去的悲惨感兴趣呢?”看来,我对这一段历史的认识尚肤浅。
后来,我参加过花冈受害者们的几次活动,看到日本朋友们为中国的受害者讨回历史公道不辞辛苦,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他们的这种为正义与和平的奉献精神深深感动了我,但我依然没有写“花冈事件”的计划。
触动我的是1997年12月东京地方法院判“花冈诉讼”的原告一审败诉。这个案子根本没有审理就判败诉,我觉得日本法庭欺负的不仅是中国的受害者而是中国人。如果中国人不站出来抗议,不说几句公道话,不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力争,全世界都会瞧不起中国人。所以,在从电视上看到消息的同时,我给林伯耀先生打了越洋电话,我说:“我写‘花冈事件’”。我的目的很明确,要为“花冈诉讼”呐喊助威。采访中,新美隆律师、田中宏教授和林伯耀先生等人给了大量的支持,使我掌握了许多第一手资料,对“花冈诉讼”有较全面的了解。我打心眼里感谢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但我没想到最终是这么个结果,确实让我感到很苦涩。
我不是反对“和解”这种形式。“和解”好呵,化干戈为玉帛,促进中日友好。我认为问题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和解的内容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真正讨回了历史公道?事实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不仅没有因为和解而消除宿怨,还使部分原告和受害者与做这件事情的日本朋友之间产生了隔阂。大家风雨同舟了13年,这个结局即没有皆大欢喜,也没有英雄气概的豪迈,反而使昔日的朋友疏远了,实在令人遗憾和惋惜。
据我所知,2000年12月28日,新美隆律师在向原告及部分受害者们报告和解经过时说道:和解前,鹿岛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曾对他讲,如果在11月29日宣布和解成立之前,新闻媒体提前报道了这件事,那么,即便鹿岛公司董事会接受了和解,也要把宣布和解的日期推延相当长一段时间。和解是29日下午2点达成,但早上就有报纸进行了报道。新美隆说:“在和解之前,我们一直担心鹿岛会不会以报纸已经报道为由而再次拖延,在和解谈判过程中,鹿岛方不说一句话,和解就正式达成了。”
由此可以看出鹿岛的态度一直顽固不化,并不愿意和解;而事后原告看到《和解条款》也不满意。既然是这样,为什么要和解呢?和解的价值在哪里?和解的真正受益者又是谁呢?真的令人费解。我主要谈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对“花冈和解案”的看法。
众所周知,“花冈诉讼案”是中国民间对日战争受害索赔的第一例案件,也是到目前为止,在众多的对日民间索赔诉讼案中唯一有了结果的案件。但对和解的评价说法不一,代理该案的首席律师新美隆先生给予高度评价,日本的媒体也是一片盛赞。《朝日新闻》称花冈事件和解为“战后处理的一大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注①)《每日新闻》说:“这一模式将为今后同类案件的解决树立典范。”(注②)而一部分受害者和大部分中国人都不满意,感到这个结果很气闷很压抑很窝囊。
为什么呢?我们来看看和解的内容:
1、《和解条款》的第一条里,先说再次确认1990年的《共同声明》,但紧接着又强调被告不承认法律责任,而原告竟表示了解。我认为不反驳就是默认。而且裁判长在当庭发表的“所感”里讲道,鹿岛是在不承认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同意和解的。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花冈事件”在战后是经过了国际远东军事法庭BC级法庭的审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唯一一例被判为战争犯罪的劳工案件。就是说,这一个已经被定过罪的案子,现在因被告是在不承认法律责任的前提下进行的和解,那么,实际上就是把过去的定案给推翻了,翻了历史之案。
二是“花冈诉讼”始终打着的旗号是“讨回历史公道”。新美隆律师曾在《“花冈事件”诉讼的意义》一文里说道:“日本战败以后,日本政府和企业一直不肯承认强行绑架中国劳工的犯罪性及责任,强辩中国劳工是以自由身份来日谋生的合同工人或承包合同工人,因此,必须提出正义的要求,才能纠正这一错误,澄清历史事实,补偿对个人的损害。”但后来在被告不承认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我们与之进行了和解,岂不是对自己主张的自我否定吗?
2、被告鹿岛建设公司支付给原告的5亿日元这笔钱的性质。“条款”上说是“祭奠费”,用中国老百姓的话来说叫香火钱。而且在和解的当天,鹿岛还特意发表声明,强调这笔钱“不含有补偿、赔偿的性质”,日本的许多报纸的大标题干脆直截了当的就称是“救济金”。救济不就是施舍吗?作为昔日的加害者摇身一变成了行善的救世主,我觉得这不仅仅是一个颠倒历史黑白的问题,而是对中国受害者的侮辱,是对受害者们的第二次加害。
3、在《和解条款》的第五条里,要求受害者领钱时要给被告写保证书,承认“和解条款”;既便是拒绝领钱的人也不能再向世界任何地方起诉,还要求中国红十字会和11名原告要为此负责。这不是太霸道了吗?!华东政法学院的管建强先生说:“这是日本法院罔顾天良,公然唆使利害关系人及控诉人对他人行使不法的侵权行为。”(注③)真是一针见血。
就是这样一个毫无公道公正公理可言的“和解条款”,我们怎么能接受呢?
且不谈在和解的当天鹿岛发表的那份声明,就“和解条款”本身而论,我认为它是一个不平等条约,是灭了受害者的志气,长了加害者的威风。
在和解过程中有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原告们始终没有看到和解条款的文本。原告们同意和解的签名是签在2000年4月21日东京高等法院出示的“和解劝告书”后面,而“劝告书”的内容与后来公布的“和解条款”有较大差别,不是个别文字而是基本精神上有出入。“劝告书”的内容只有四条:一是当事双方对90年7·5“共同声明”的内容进行再确认;二是被告同意将伍亿日元委托给中国红十字会托管,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和解;三是5亿日元的用途,30—50%给幸存者及遗属们补贴生活,剩下的用于祭奠活动和日中间的历史研究及相关活动;四是本案和解是对有关花冈事件的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的解决,但并未具体解释。
和解宣布成立是2000年11月29日。在此之前的11月19日,原告律师团的代表到北京向受害者们传达东京高等法院的《和解条款(案)》时,仍然没有给原告们看《和解条款(案)》的文本,不仅是中文译本,连日文文本也没给大家看。只是粗略地口头介绍了一下内容,却恰恰将最关键的部分,即鹿岛不承认法律责任这一点给隐瞒了。
而且令人费解的是,对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条款”反而不用原告签名,后来作为表示原告及受害者接受和解的签名,是签在耿谆先生起草的“为花冈事件和解成功献言”上,我不是研究法律的,不知道从法律的程序来讲,这样做是否规范?
第二个问题,“花冈和解案”给我们的启示
从1987年原花冈劳工大队长耿谆先生出山算起,“花冈事件”的索赔运动历经了13年的时间。以田中宏、新美隆、林伯耀等人为核心的“强掳中国人思考会”及日本支援的市民团体,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金钱,中国的受害者们始终是心存感激的,作为中国人也深为敬佩他们为伸张正义而作出的努力。
“花冈事件”正是由于他们的努力,才为世人广泛得知。可以说,花冈索赔是战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先声,引发了中国人对战后遗留问题及民间索赔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探索,他们的成绩是功不可没的。
即便我不赞同这种和解,但我毫不怀疑他们从事“花冈诉讼”的初衷是伸张正义,讨回历史公道,铺垫和平之路,改变日本社会中占主导的错误历史观,也改变日本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
造成“花冈诉讼案”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复杂,从中日双方来讲,我认为有社会的因素,有个人的因素,也有民族文化的因素。
从社会原因来说,战后,因冷战的原因,日本的军国主义思想始终没有得到彻底清算,日本国内右翼势力的猖獗和历史观的扭曲是要想让日本公正解决战后遗留问题的一个最大障碍。我认为,要想真正解决中日之间的战后遗留问题,必须是日本国会立法,韩国和台湾老兵的问题就是通过立法来解决的。当然,可以是分别立法,例如劳工问题、慰安妇问题、细菌战问题、南京大屠杀问题等等分别立法解决;也可以一揽子就中日战后遗留问题的解决立法,但似乎后者的难度更大些。但不管怎么说,首先是需要世界所有爱好和平的进步人士联合起来,不懈努力,形成气候,才可能达到目标。
从中国方面来说,受害者要有明晰的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花冈诉讼”进入和解程序之初,以耿谆先生为代表的原告给新美隆律师写了全权委托书。我不知道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否全权委托以后,代理人就可以自作主张来决策?全权委托以后,原告是否还有知情权和决策权?就我所知,耿谆先生对这个和解也很不满,事后他没有出面反驳的原因,就是觉得当初是“全权委托”了,自己有责任。
我觉得这件事应该从两方面来总结:一是从代理人方面来说,虽然在“花冈诉讼”中,日本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他们是主要的组织者,但毕竟是中国的受害者在打官司,诉讼的主体是中国人,作为原告律师团应该尊重受害者的意愿,起码将情况如实告知原告,由原告自己来选择决定。
二是从中国方面来讲,应该自己的事情自己来做,自己的权益自己来维护,而且全社会都应该给予支持。像韩国慰安妇问题,就是得到他们国内社会的大力支持的。而我们的受害者因为大部分生活在农村,没有经济实力去打官司,完全依赖日方,丧失了自己的自主权。从文化层面来看,中国人重情谊,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以情代法,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这在将来的委托官司中,应该引以为戒。
听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了“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这是一件令人鼓舞的事。我觉得还应该有一个民间的声援团体,其中有学者和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及个人参加。他们和受害者们建立联系,从法律上和经济上给予支持,民间索赔才有力量,才能打持久战,才能保证不流产,也体现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花冈和解案”还留给我们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就是国民性中被称为一盘散沙的现象,即缺乏凝聚力的问题。和解之后,受害者内部也分裂了。当然,对于受害者来说,过去吃了那么大的苦,受了那么多的罪,虽然实际分到每个受害者手中的只有25万日元,合人民币才1万多元,与国际上的同类事例无法相比;与受害者们所受到的迫害和损失也无法相比,但对于一些生活困难的人来说,他认为有一点比没有强,他们接受了,别人也不能说什么。我只是觉得,在事关民族尊严的关头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挺起腰杆,团结一致。战后,日本压逃到台湾的国民政府放弃战争赔款使用的手段,就是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由进行要挟。国民党政府退让了,屈服了,这才给中华民族留下历史的也是永久的遗憾。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放弃的不仅仅是钱,还有战胜国的权利和尊严。历史告诉我们,不管是对一个人还是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可怕的往往不是物质的贫困,而是精神的贫弱。一个民族一定要有一点精神,精神的强健才会有民族和国家的昌盛。
我认为,“花冈事件”在过去不仅仅是悲惨,还有悲壮。其悲壮在于以耿谆为代表的一些中华民族的优秀分子在民族压迫面前表现出的宁死不屈大义凛然的民族气节和民族精神,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魂,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
中国受害者进行的民间索赔,日本加害者给予多少金钱补偿,是对他们谢罪诚意的考验。对中国人来说,我们要求的,正如德国总统约翰内斯·劳在“记忆·责任·未来基金”设立时发表的声明所说:“他们谋求的是自己经受的痛苦作为痛苦被承认,施加给自己的非法行为作为非法行为被认识。”
“花冈和解案”是否是成功的,让历史来检验。过去曾是风雨同舟的朋友之间产生的隔阂,只能用真诚来化解。(旻 子)
附录 日本鹿岛公司“关于花冈事件和解的声明”
关于花冈事案和解的声明
就标题所记事项,本社声明如下:
昭和19年至20年,当时的日本政府内阁会议决定向日本内陆输入中国劳工,根据这项政策,本社花冈出张所(秋田县大馆市)也有众多的中国劳工从事劳动。因为是在战争时期,这些劳工所处环境十分艰苦,尽管本社诚心诚意予以最大限度的照顾,还是出现了许多人因病亡故等不幸之事,对此,我们一向深感痛心。
近年来,部分中国劳工起诉追究本社责任,由于原告的要求在一审时遭到法庭驳弃,现在该案正在东京高级法院上诉、审理之中。该高级法院建议和解之后,本社在不承认诉讼内容法律责任的前提下,进行了和解协商。而且,本社主张,解决这个问题,祭奠等对象应当包括在花冈出张所从事劳动的986名全体人员,并为这一主张的具体落实进行了一系列协商。因本社上述主张得到法院及控诉人的充分理解,并且由于中国红十字会的参与,使得受难人的祭奠、遗属的自立和护理以及后代的教育等具体实施上有所保证,所以,本社捐出法院建议的金额,就包括设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等和解条款达成协议。并且,本基金的捐出,不含有补偿、赔偿的性质。
我们强烈期待,根据上述宗旨设立的“花冈和平友好基金”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
2000年11月29日
鹿 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