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的衔接处理(二)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的衔接处理(二)
彭怀文
三、征收方式转换中资产的衔接处理
企业在按收入总额核定定率和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成本费用支出额、扣除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因此,当纳税人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应当对核定征收期间结转过来的成本费用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分析,提供以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历史成本资料,并以此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在确定计税基础的过程中,资产购入时的发票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核定征收的情况下,购入资产没有发票时也不影响核定征收应纳税额。但是,转为查账征收后,资产的计税基础要以发票为基础确定。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核定年度无论是会计上是如何处理的,在转为查账征收后,应从资产投入时至转为查账征收上月为止计算已经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等在查账征收剩余的折旧(摊销)年限,等于以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等在查账征收时的计税基础应减去已使用年限内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四、征收方式转换后查账征收年度盈利不得弥补核定征收年度会计账目亏损
在核定征收方式下,无论企业实际是盈利还是亏损,均按核定的数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法不确认企业核定年度的亏损。因此,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其核定年度会计核算中的亏损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进行弥补。与此对应,如果企业从查账征收转为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年度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弥补之前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
五、征收方式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鉴定的期限应当从当年1月1日开始。如果改变征收方式是在第一季度申报期后进行的,因一季度已经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了所得税,这就涉及到改变征收方式当年已缴所得税的处理。
比如,甲公司2018年实行核定征收,按季预缴所得税,2019年5月进行了重新鉴定,当年被调整为查账征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公司同一季度已经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后其在申报预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已经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的可以作为已缴税款进行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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