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学习《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
1.继续学习《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
孙继承
《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较修订前有很大完善。笔者认为,单纯从办案角度,在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上必须要搞清楚:
第一,实体方面的规定有哪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要是搞错了,毫无疑问办的就是错案。一是无过错不处罚。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注意是“根据”,不是“结合”。这一点变化尤其要注意。四是从轻减轻处罚。去掉了“依法”,增加了“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在尺度上不能滥用,也不能不用。对前两个问题,笔者进行过初浅分析:新处罚法之无过错不处罚与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再分析。
第二,程序方面的规定有哪些重大变化。一是及时立案并作出处罚决定。二是证据审核和非法证据排除。需要注意的是,收集证据和审核证据是两回事。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三是区分不同案件中法制审核的作用。笔者有关分析:农业行政处罚实务:立案问题;农业执法-逐条解读:行政处罚法等。
以上几个内容,新处罚法都有明确规定,相关对新处罚法的解读书籍也有讲到,但涉及到具体应用问题,有的内容讲得还不透、不明确,特别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与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衔接等等,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学习和思考。因此,本文推荐五篇文章并附目录标题(不分先后),具体内容网络上有,学习价值极高。推荐理由:一是文章作者。二是观点比较权威。三是讲解比较通俗。四是理论结合实践。江必新、夏道虎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2月)的撰写人员在解释相关内容的时候,引用到了其中的几篇文章。也欢迎大家与我分享学习行政处罚法具体条文的思考体会。
马怀德:《行政处罚法》修改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一、如何定义行政处罚
二、对主观没有过错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不予处罚
三、如何理解没收违法所得
四、“一事不再罚”中的罚款金额和处罚种类
五、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耿宝建:行政处罚案件司法审查的数据变化与疑难问题
(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一、处罚类案件总体情况
二、处罚类案件基本特点
三、审判实践中反映的几类疑难问题
(一)行政处罚的识别方法需要完善
(二)对“行为”、“种类”和“幅度”解释方法需要统一
(三)下位法“设定”与“规定”权限有待厘清
(四)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急需界定
(五)违法所得的确定标准亟待统一
(六)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有待完善
姜明安:精雕细刻,打造良法----修改《行政处罚法》的十条建议
一、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二、确定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
三、适当扩大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四、确立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五、完善行政处罚的时效
六、确立听证笔录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七、适当推进行政处罚实施权限向基层延伸
八、进一步增加行政处罚行为的透明度
九、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为的正当法律程序
十、统一对行政处罚对象的称谓
李洪雷: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
二、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观要件
三、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规定权
四、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五、行政处罚的不成立与无效
六、一事不再罚原则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
八、行政处罚的期限
九、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黄海华:行政处罚的重新定义与分类配置
一、行政处罚行为概念的模糊性及其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内涵发展与定义法定
三、行政处罚分类的均衡配置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