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规范“名校办民校”的办学行为
教育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和解读。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表示,将对“名校办民校”的办学行为进行规范。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 刘昌亚: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
据介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提出了禁止规定。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表示,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同时,《实施条例》中还新增了对民办教育举办者提出的从业禁止相关规定。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王大泉: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的形式。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这些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会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话,条例规定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给予从业禁止,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按照64条是可以终身禁止成为新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
王大泉表示,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使有关主体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下一步,教育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执法和执法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等制度,以及教育系统从业禁止人员的信息库。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王大泉:要建立好这样的信息库。同时要建立便捷的查询机制,使在一地违规违法的相关主体,在另一地可以便捷的查询到,真正使条例规定落到实处。(总台央视记者 潘虹旭 汪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