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要求返还按照市场价值计算的差价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亦即,如果买卖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需注意是质量条件而非其他条件,买受人可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然后按照差价金额要求出卖人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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