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委库管理办法
原创2021-08-16 14:12·职场崔先生
专家评委库管理办法
专家评委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标评标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公正性,增加评标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公司参与招、议标的评委专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委专家库(简称“评委专家库”,其成员简称评委专家),是指在公司设计、制造、科研、建设工程管理工作过程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根据规范流程审批后,被公司聘为评委专家的技术、经济管理等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第三条 评委专家主要为公司产品协作、物资设备采购、建设工程施工、废旧及闲置物资处理(包括报废及闲置设备)、劳务分包、产品运输等招议标活动提供相关专业建议及要求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评委专家库分技术、经济两大类,依据公司需要设通用物资、产品协作、设备采购、工具工装采购(协作)、基本建设等不同专业,根据专业对口原则抽取专家参与评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评委专家应是在专业上有影响的、在职的技术、管理人员。评委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二)自觉遵守招标评标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三)具有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技术、管理工作满5年;受聘公司专业级职的专家优先。
(四)身体健康,胜任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第六条 评委专家由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设计、工艺等部门按要求推荐或个人自荐,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进入评委专家库。
第七条 评委专家库由招标管理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评委专家档案,对评委专家资质进行审查和定期考核;
(二)负责对评委专家评标定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监督随机抽取评委专家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或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评委专家,负责监督进行二次抽取或补充抽取。
第八条 专家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以保证专家评委成员充分发挥公正、专业评审职能。
专家评委库管理办法
第三章 评委专家的抽取原则
第九条 组织招议标活动时,评委及专家总人数原则上保证单数。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由采购(协作)部门在招标管理办公室及监察人员的共同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从评委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选定。若拟招议标项目专业性极强,需业务部门提出参评专家名单,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选取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招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后,重新抽选。
(一)选定的评委专家与该项目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二)评委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十条 专家选定后,由采购(协作)部门通知本人。
第四章 评委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评委专家的权利
(一)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看法;
(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标书独立打分或者投票,决定或者推荐预中标单位(中标方案);
(三)对评委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评委专家的义务
(一)按规定参加评标活动;
(二)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评价投标文件;
(三)对评标工作全过程保密;
(四)对评标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评委专家库由招标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泄露专家库资料内容。需调阅有关资料时,须经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招标管理办公室和采购(协作)部门应在招标前一天完成抽取确认,同时对抽取(或更换)评委专家的结果应严格保密,在评标工作结束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五条 经抽取选定的评委专家,接到采购(协作)部门通知后,应及时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须提前向负责招标的采购(协作)部门请假并及时更换评委。
第十六条 评委专家在参加评标活动期间,应公正、科学、严肃地进行评标,在评标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标利害人透露有关情况。 评委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如发现有泄密行为经审计、监察核实,立即取消其评委专家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评委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期间,不得与投标人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任何馈赠和宴请。
第十八条 评委专家库管理人员和评委专家违反纪律、徇私舞弊,失去公正行为的,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取消其评委资格,并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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