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商事仲裁失利,还有什么救济方式?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30期文章往期同类文章:(一)商事仲裁实务之立案审查要件(二)多份合同如何在一案中提起仲裁申请(三)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实务要点(四)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实质要素(一)(五)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实质要素(二)(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几种表现形式(七)我国商事仲裁中的合并仲裁制度(八)仲裁程序中的“送达问题”(九)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差异(十)自动履行生效裁决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是否受影响?与诉讼相比,商事仲裁具有一裁终局、保密等特点,这使得商事仲裁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商事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两种救济途径:一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文就国内非涉外商事仲裁的这两种救济途径的异同进行介绍,供读者参考。1.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时限、管辖法院不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有权利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裁决的申请主体可以是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也可以是被申请人。这是当事人可以主动启动的一种司法监督救济途径。然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被执行人在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提出的抗辩申请。提出的时限非常紧迫,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仲裁裁决通知的十五日内书面提出。管辖法院只能是受理执行申请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此可知,只有当申请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才可启动此种抗辩式救济方式。2.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基本一致我国《仲裁法》第5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分别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经比较,两处法条规定的事由基本一致。主要包括:无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超越权限或无权仲裁、组庭或仲裁程序违法、伪造或隐瞒证据、仲裁员违纪违法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无论选择哪一种救济方式,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应否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时,仅就当事人所提出的事由是否属于或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其他事由将不予支持。因此建议,在提出撤销申请或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时,应严格按照法定事由提出自己的主张。3.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不可重复,但可同时提出两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仲裁法司法解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被驳回后,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的规定,我们认为,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同事由分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4.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法院将中止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仲裁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根据该条,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执行终结前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将裁定执行中止。同时依据《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我们理解,在当事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后,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也应中止。执行程序的恢复与否,需根据相关法院对撤销或不予执行申请的查结果而定。据此可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当事人提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都将暂时阻却对仲裁裁决的执行。5.结语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法律赋予的对仲裁进行监督的程序,此程序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在选择提出撤销或不予执行申请时,应着眼于法定事由搜集相关证据提出主张,及时救济自身权益。当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就纠纷的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附对比表:事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主体仲裁案件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仲裁案件被申请人)时限自收到仲裁机构送达的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自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管辖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事由(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后果(1)在执行仲裁前提出申请,执行程序中止;(2)经审查,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就纠纷的解决需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声明:

(0)

相关推荐

  • 涉外法务 | 国际仲裁与诉讼的实务要点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日益扩展和深入,仲裁作为国际商事领域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成为中国企业法务关注越来越多的一个话题.本次国际法务为大家分享此文,拟梳理 ...

  • 实务分享丨新机制下如何在香港调查资产和执行仲裁裁决与民商事判决

    来源:中豪律师事务所 新机制下如何在香港调查资产和 执行仲裁裁决与民商事判决 继内地与香港在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互认.民商事委托提取证据.婚姻家事案件判决的互认执行等方面的司法 ...

  • 浅谈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优点与弊端

    一.仲裁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优点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特点在于其程序简便.高效.费用低廉.独立公正,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治权,因而具有客观性.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执行等优点. 仲裁的优势主要表现 ...

  • 对商事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 ...

  • 未穷尽救济方式,在股东发生矛盾初期即提起 解散公司之诉的不予支持

    今天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某经贸公司诉某咨询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观点] 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为,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更显得尤为重要,而公司的解散则意味着公司经营主 ...

  • 催泪!毕业了,十一高高三学子用这样的方式告别!

    六月 有人笑着说解脱 有人哭着说舍不得 这就是毕业季 2018年初秋--2021年盛夏 长春市十一高中2018级学子 这群满怀希望的追梦人结束了历练 开始了新的征程 6月4日上午,十一高高三学子毕业典 ...

  • 航次租船合同多种违约救济方式并存的审查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为逃避合同义务和责任抗辩否认合同效力,违反了禁反言义务,依法对恶意抗辩行为人的主张不予支持,认定合同在相对方之间有效,当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各自涵盖的违约形态存在交集,且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 ...

  • 国内商事仲裁50部法律法规汇编(附参考案例规则)下

    原创 徐忠兴 法学45度 2018-10-06 总第253期 阅读提示: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常用途径,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等特点和优势.根据中国参加的<纽约公约 ...

  • 第六百一十一篇  红山文化定居农业生活方式(二)

    (续) 牛河梁第二地点四号冢有二座比较古老的筒形器墓,墓主亦为男性或性别不明.环绕墓穴摆放一圈手制彩陶筒形器,墓中陪葬一件轮制彩陶罐.筒形陶器是兴隆洼和红山文化常见陶器,具体用途不明,但肯定与祭祀有关 ...

  • 我国商事仲裁中的合并仲裁制度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88期文章  往期同类文章: (一)商事仲裁实务之立案审查要件 (二)多份合同如何在一案中提起仲裁申请 (三)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实务要点 (四)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实质要 ...

  • 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实务要点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70期文章  往期同类文章: 第260期 商事仲裁实务之立案审查要件 第267期  多份合同如何在一案中提起仲裁申请? 为避免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或藏匿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

  • 商事仲裁实务之立案审查要件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60期文章 民商事活动中,当双方产生纠纷且不可协商解决时,若争议双方在争议产生前或产生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而仲裁机构则需要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