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商事仲裁失利,还有什么救济方式?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30期文章往期同类文章:(一)商事仲裁实务之立案审查要件(二)多份合同如何在一案中提起仲裁申请(三)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实务要点(四)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实质要素(一)(五)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实质要素(二)(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几种表现形式(七)我国商事仲裁中的合并仲裁制度(八)仲裁程序中的“送达问题”(九)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差异(十)自动履行生效裁决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是否受影响?与诉讼相比,商事仲裁具有一裁终局、保密等特点,这使得商事仲裁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商事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两种救济途径:一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文就国内非涉外商事仲裁的这两种救济途径的异同进行介绍,供读者参考。1.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时限、管辖法院不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有权利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裁决的申请主体可以是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也可以是被申请人。这是当事人可以主动启动的一种司法监督救济途径。然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被执行人在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提出的抗辩申请。提出的时限非常紧迫,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仲裁裁决通知的十五日内书面提出。管辖法院只能是受理执行申请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此可知,只有当申请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才可启动此种抗辩式救济方式。2.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基本一致我国《仲裁法》第5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分别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经比较,两处法条规定的事由基本一致。主要包括:无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超越权限或无权仲裁、组庭或仲裁程序违法、伪造或隐瞒证据、仲裁员违纪违法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无论选择哪一种救济方式,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应否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时,仅就当事人所提出的事由是否属于或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其他事由将不予支持。因此建议,在提出撤销申请或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时,应严格按照法定事由提出自己的主张。3.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不可重复,但可同时提出两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仲裁法司法解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被驳回后,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的规定,我们认为,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同事由分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4.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法院将中止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仲裁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根据该条,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执行终结前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将裁定执行中止。同时依据《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我们理解,在当事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后,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也应中止。执行程序的恢复与否,需根据相关法院对撤销或不予执行申请的查结果而定。据此可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当事人提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都将暂时阻却对仲裁裁决的执行。5.结语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法律赋予的对仲裁进行监督的程序,此程序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在选择提出撤销或不予执行申请时,应着眼于法定事由搜集相关证据提出主张,及时救济自身权益。当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就纠纷的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附对比表:事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主体仲裁案件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仲裁案件被申请人)时限自收到仲裁机构送达的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自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管辖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事由(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后果(1)在执行仲裁前提出申请,执行程序中止;(2)经审查,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就纠纷的解决需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