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可以直接罢免总经理吗?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25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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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者,负责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依据《公司法》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总经理是怎么产生的呢?股东会、董事会和执行董事在总经理的聘任和罢免上扮演什么角色呢?股东会是否可以直接罢免总经理呢?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总经理产生和罢免的一般情形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六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虽然公司具有自治性,但《公司法》通过前述法条对总经理的产生和罢免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既然《公司法》有明确要求,且未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或除外的除外情形,那么公司便不能通过公司章程改变经理的产生和罢免方式。

二、股东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的分析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即股东会有权选择管理者。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这意味着,如果股东会决议要求董事会聘任某人为总经理或解聘总经理,这时董事会应当执行股东会的这项决议,聘任某人为总经理或解聘总经理。这与股东会直接聘任和解聘总经理的效果是一样的,而且经过两道程序徒增管理成本。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股东会可以直接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呢?如果不可以,股东会直接聘任和解聘总经理的决议效力如何?

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号沈寒松、羊永新、江建兴与贵州熏酒有限公司、胡秋云、胡佳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贵州熏酒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聘胡秋云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虽然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也必须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因此,胡秋云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的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是《合同法》的强制性内容,即使董事会是由股东会产生,应当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也不得僭越代行董事会的职权而直接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这是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直接聘任和解聘总经理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属无效决议。

三、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总经理的分析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虽然,《公司法》规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但是,在只有执行董事的公司,董事会缺位的情况下如何执行这一规定呢?

一方面,我们要明确执行董事和董事会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可以认为执行董事是董事会的替代,但执行董事是否完全适用《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规定呢?显然不是。董事会的职权是由《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要求,而执行董事的职权需要有公司章程规定,是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调整的。因而,执行董事和董事会在公司的地位相当,但不能等同,这里的不能等同便体现在他们的职权上。

另一方面,我们要明确公司各权力主体的职权范围。除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法定职权外,公司章程也可以自由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其他职权和执行董事的所有职权。法定职权中,在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方面,《公司法》仅规定在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总经理由董事会的解聘和聘任;而对设立执行董事的情况未予规定。所以,在公司仅有执行董事的情况下,总经理的解聘和聘任主体应当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也就是在股东会和执行董事职权中进行分配。

因此,在公司未设立董事会、而是设立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总经理是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实践中,公司章程一般多约定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总经理。

四、总结

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应由董事会作出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的决议;股东会决议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的,因其内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无效。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的,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由公司章程设定,可以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也可以由股东会解聘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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