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报告都是走过场?(厘清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核查)

作为对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的实践总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其中前者是修订,后者是新制定。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使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进一步精准化,监督管理更加科学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实践。

报告不会走过场:核查是柄双刃剑

过去说有的报告走过程,是因为填报告的人未认真写,收报告的人也没认真看,管报告的人没认真查。从两项新规来看,一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既与报告人有关,也牵涉到报告管理、审核人及用人单位的领导,根据新规,这个用人链条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不能不拿报告当回事。换句话说,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得有人担责。报告核查后怎么处理,在新规中有了详细的规定,并全部与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及其相应处理接轨,体现了党内各项监督制度的有机衔接。

一是对不如实报告的领导干部区分情节处理。对报告的核查直接与选拔任用挂钩,报告不实的不提拔。区分漏报、瞒报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考虑到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加重原则。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二是对处分的影响期实行多级规定。领导干部如果因为不如实申报受到处分,处分的影响期分为“五级”: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分段规定影响期是根据漏报、瞒报的程度和具体情节而规定的,体现出越是想隐藏,瞒得越多、越久,处理就越严。

三是核查不实、用人失察要追究责任。新规的一个重要亮点是,对报告的核查处理是双向的,对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将实行相应责任追究机制。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如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从而将报告的管理人、核查人和用人决策者的责任进行区分,凡违反规定、工作失职、渎职的,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上述所有主体或行为的处理,均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分衔接,从一份报告中就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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