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公司变更或注销,有什么后果?
办理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被撤销登记后,还会面临什么后果呢?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今后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相关荣誉称号也与你无缘。
另外,还有哪些行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对经营发展有什么影响呢?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