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又恢复执行应否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新规解读》

《细致梳理:2020年不良资产行业大事记》
《新旧对照:担保司法解释条文变化》
《法规汇编: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
《法规汇编:强制执行法规汇编》
《地方法院强制执行规范汇编》
《强制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汇总》
《案例汇编: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
《案例汇编:强制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汇编: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执行裁决要点摘编527则》
《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资料合辑》
《金融、法律及资产保全招聘合辑》

01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执监298号,六盘水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被执行人):六盘水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六盘水德兴源煤焦销售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在六盘水农商行申请执行宗鑫公司、德兴源公司一案中,六盘水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案涉土地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后六盘水农商行与宗鑫公司、德兴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六盘水农商行撤回执行申请,该案于2018年8月4日终结执行
2018年11月2日,六盘水农商行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2018年11月7日,六盘水中院以(2018)黔02执恢19号立案执行。
2018年11月19日,六盘水农商行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宗鑫公司名下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按变卖保留价抵债给六盘水农商行,并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案外人六盘水安阳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山分公司、六盘水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9日,六盘水中院作出(2018)黔02执恢19号执行裁定准予抵债并过户。
2018年12月5日,宗鑫公司向六盘水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六盘水中院19号裁定认定事实、程序错误。(一)以物抵债程序违法。(二)本案属于新的执行案件,在评估报告已过期的情况下,更应重新委托评估。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当裁定以物抵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根据该法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将根据该项申请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属不同性质的结案方式,二者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
在中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仅为暂时停止,待导致中止执行的因素消失后,执行程序又可得以继续进行。而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代表着原执行案件的消灭,即便此后申请执行人因符合法定条件得以再次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再次立案执行,但此执行案件并非原执行程序的继续,而是属于新的执行案件。

就本案而言,因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商行撤回执行申请,六盘水中院已裁定本案终结执行。此后,虽然六盘水中院又依六盘水农商行的申请立(2018)黔02执恢19号案件执行,但立“执恢”号案件系基于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并非代表原执行程序的恢复,亦非原执行程序的继续,该案属于新的执行案件。
此情形下,六盘水中院未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是以原执行程序中的变卖保留价径行裁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