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25日)

问题1:经营所得税没有按照投资比例去报会怎样?

解答:

根据提问判断,您咨询的应该是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首先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可以不等于投资比例。

因此,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是可以不按照投资比例申报的,但是必须与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一致。

问题2:我在税务app开了五万劳务报酬的增值税发票,年度汇算的是不是算在我的收入里?

开发票的时候交了一个点的税,年度汇算还用补交个税嘛?

解答:

根据描述,可以判断您是没有办理税务注册的,申请代开发票缴纳的一个点的税属于增值税(疫情期间优惠后的征收率)。

申请代开劳务费发票,是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通常说的年度汇算是综合所得汇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是费用所得,因此您申请代开发票的收入需要并入年度汇算所得中。

年度汇算时,是否需要补税,具体要根据您2020年度综合所得情况以及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情况来决定,仅凭您现在给出的这点信息是无法判断的。

问题3:预收账款当月客户要求开票,但当月订不上货如何匹配结转成本?

解答:

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预收账款时,可以给对方开具发票,同时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是,如果货物等并没有移交给对方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没有产生。

我们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会计处理对“收入”确认的差异,不要看见开具了发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就想到要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处理确认收入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只有满足了会计准则的规定,就应确认收入,然后在财报上体现出来。同时,也才考虑成本结转的问题。

增值税的收入确定,准确说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是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来确定的,预收款如果开具了增值税征税发票,会计上只能确认为“预收账款”,但是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却要确认为计税依据(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额)。这时,是不需要考虑成本结转的问题,只有企业所得税才需要考虑成本匹配问题。

可以开具发票的政策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如果仅仅是收取货款,但是没有发货,是可以开具增值税征税发票的,同时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都不需要确认“收入”,只是增值税需要按规定申报纳税即可。

问题4:境外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务处理的问题?

境外企业将所持境内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尤其是所得税。

解答:

由于境外企业转让的是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也就是境外企业100%持有被转让企业的股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协定(安排),都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因此,对于境外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分为两种情况:1、在境内有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的,应由常设机构自主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2、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的,应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境外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1、境内有常设机构的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税率:25%

常设机构负有申报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2、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的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税率:10%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也就是非居民企业没有常设机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说明事项:

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陆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陆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陆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陆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5: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收入是免税的吗?

解答:

一、增值税问题

(一)可以零税率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10.转让技术。

因此,满足上述条件的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是可以适用零税率。

(二)可以免税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满足上述规定的,可以免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如果构成了技术转让且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征或减征的优惠政策。

如果技术服务不构成技术转让,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6:我公司2019年将某个科研项目委托境外公司进行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应如何计算?

解答: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例如,某企业2019年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11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100×80%=80万元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委托境外研发费不超过110×2/3=73.33万元的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因此,该企业2019年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73.33万元。

问题7:从成本效益考虑,不重大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无需判:断其是否构成单独履约义务?

解答:

FASB(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规定,如果某些承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就某项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而言是不重要的(无论单独还是合并,无论金额还是性质都不重要),则企业可以不必判断该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履约义务(但不适用于客户的额外购买选择权)。

IFRS15(国际会计准则)及我国收入准则未作出明确规定(豁免),但重要性是所有准则都适用的原则。例如,销售商品合同约定,商品交付后由客户安装但并不复杂,企业需要对客户进行技术指导或培训,虽然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但不具有重大性,可不单独判断一项履约义务。

问题8: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解答: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问题9: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解答: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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