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审议董事薪酬议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应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18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这里明确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薪酬”事项,免于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审议披露的义务,所以部分公司按照本条规则认定董事领取薪酬不需要按照关联方回避的原则进行回避。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这里的“应当回避”,是否可以理解为“回避表决”呢?我们看一下案例。
创业板上市公司溢多利(300381)在2017年 5 月 3 日至 26 日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现场检查后,收到其《关于对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其中对上市公司自2014年上市以来审议薪酬议案中董事未回避事项责令改正。
总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在审议董事薪酬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但通过查阅相关披露公告,发现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上市公司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并没有回避,也未收到监管处罚,但通过违规案例可以看出,广东辖区的上市公司在此之前是有因未回避表决而受监管的情形。据此,从谨慎合规原则出发,建议上市公司在审议董事薪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广东辖区的上市公司更应额外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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