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风家训】震山文氏家规条例(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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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山文氏家规条例
一、敦孝友
《书》称:“君陈孝于亲,友于兄弟,以为一家之政”。夫子称之曰:“是以为政”,盖家国初无二理,今日之所以教家,即他日之所以教国。此则先圣之遗训。而为吾子孙者,宜世守而勿失,敢有故犯不遵,或私财忤逆不顾父母之养,恃勢逞气不恭厥兄者,家长先责之以礼,责而不听者,以家法治之,令改斯可耳。
二、别男女
《易》之家人卦曰:“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内,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至哉圣人之言,盖天下之风化始于闺门,若不先正男女,而定位,何以厚别乎?昔宋姬因传姆不在,不敢下堂,而自甘焚,如之灾。孟母谓将上堂聲必扬,彼如内外之當如此,凡吾家男子,聚立各宜从左,吾家妇人,聚立各宜从右,不可混杂。其妇人必须谨于出入,夜行以烛,无烛则止。有犯此者,并责在本房男子,或妇人不知名分,互相闭口者,罚本妇,抗而违者,罚本妇男子。
三、序尊卑
族之所以得名于故家者,以其群居相聚,有尊有卑而不乱也。一族之中,诸父诸兄虽年幼,而或贫弱,分则尊也。诸子诸孙,虽年长而或富盛,分则卑也。窃见或有子侄辈恃其年之长,夸其财之富,挟其务之盛,相聚间偃然,居於父兄上或并列,而无差别也,是则尊卑不明,有失大家体面。知礼者,见此而非之,斥之不服者,家长罚之。
四、睦宗族
宗族本一家至亲,不甚疏远。故范文正公置义田义宅以睦宗族,而张公兿九世同居,二公之高义固不能学,必须慕其余风,凡事以逊让为是,不必因小忿致伤大义,保守身家之道,正在慎之於始。
五、勤生业
天下之事莫不以勤而兴,以怠而废。周公大圣人也,而犹作《无逸》陈《幽风》以戒成王。子弟辈志在国家者,固当奋志向上,自强而不息。其不能者,或於四民之事各治一艺,鸡鸣而起,孳孳为善,励陶侃运甓之志,作祖狄起舞之勇,必求其事之,成艺之精,然后可。
六、节财用
理财之道,人之无数,不如出之有节,苟能节用。则所人入虽少,亦自不至空泛。常见世之好华美而不质实,鲜有不坏事者。故光武以帝王之家。而犹戒公主勿用翠羽。子弟辈须知渐不可长,凡土木必不得已而后作,服饰之类只宜以布为美。妇人首饰不必华丽,能如此,便是守富之道。
七、供赋役
朝廷统驭于上,而后无民得安於田亩,以生以育,则凡赋税力役之征所以报其上也,分也当以时供纳税,况朝廷之法不容轻贷乎。吾家须立定户长,轮次而转,其秋粮夏麦徭役等项依期催办,免致收头有独累之苦,而且亦轮,一念忠上之诚也,其有恃顽后时不供者,户长指明呈官究治。
八、谨婚娶
古人云:娶媳不若吾家,嫁女必胜吾家。夫谓不若吾家,非谓门楣之不相敌,而可以苟所娶也,谓不必慕富贵耳。盖妇者,家之所由以兴衰也,苟慕富贵而娶之,彼挟其富贵鲜有不轻其夫而傲,其舅姑养成娇姤之心,异日为患,宁有穷乎。吾家娶妇惟观其门楣,家法何如,娶之可矣。夫谓必胜吾家,非谓富贵之炫耀也。以婿之贤为胜耳,婿苟贤矣,今虽贫贱安之,异日不富贵乎?苟或不肖,今虽富贵安之,异日不贫贱乎?故吾家嫁女,惟取阀阅相当,而求其婿之贤可矣,一时富贵何足慕乎?文中子曰:“婚娶论财,夷虏之道”。议婚娶有及於财者,勿与婚姻可也。
九、重丧事
孔子语子游曰:“丧具,称家之亡(无)。”人子有财者,于亲丧之际衣衾棺槨之具,当从其厚不可使有后日之悔,至葬之时於五患,诚不可避也,若信葬师之说,既择年月日时,又择山势形胜,谓富贵盛衰皆系如此,争论纷纷,无时可决。至有终身累世不葬,而或置于摒弃者,正使殡葬实能为祸为福,为子孙者,亦岂忍视其臭腐暴露,而自求其利耶,悖礼伤义,无甚于此,不可不戒也。
十、敬祭祀
祭者,所以追其不及之养,而继其未尽之孝也。,《记》曰:“祭不欲疏亦不欲数。”是故君子合诸天道,春禘秋尝。举春秋则四时可知矣。吾家祭祀约为定期正月十五一祭,取荐新之意。十月十五日一祭,取雨露既降悽怆之意,十二月二十六日一祭,取腊先祖之意。毎岁四祭决不可废,而祭之时又不可有先后也,温公云:“凡祭主於尽爱敬之诚而已,”贫则称家之有无,疾则量筋力而行之。财力可及者自当如仪。祭文词曰:“敬備羹饭 用陈孝思 神其顾我 尚其享之”。
十一、戒争讼
好争非君子之道,争之不已则必致讼,讼岂盛德事哉?讼者之辞,皆无实之词,甚足以坏人心术,且至破财废家,何益之有?凡事只有忍让,不必好争,纵有外侮,亦以静制动,公道既明,自然可寖,若倚势逞辩,以非理讼人,尤为不可。故易讼卦终讼受赏,而犹有终,朝三褫之戒。
十二、慎交接
古人云: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即如之俱化矣。与不善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与之俱化矣。是故君子慎其所与也,窃见子弟辈,泛交酒色之徒,遊手无赖之辈,言不及义,以贾祸相胥,,而为盗者有矣。家长见此,当深戒之,戒之不听,同彼父兄痛责之,以防其渐可耳。
十三、豫蒙养
《易》曰:“蒙以养正,圣功也”,所谓养正者,教之以正性也。家塾之师,必择明于道术端严,可为师法者为之。苟非其人,则童稚之学,以先人之言为主,教之不正,适为终身之悟。若日,童稚无知,不必求择明师,此不知教者也。
十四、立家长
天下有治人而后有治法,家教虽立,然主之不得其人,行之不以其诚,亦虚文而已耳。今家下推年高有德,敢言无忌者,以为家长,每分各立一人以为辅佐其。或不孝、不弟、不睦,内行之不正,生理之不安,婚配之或苟,赋役之不供,交接之非类,有伤於风化,有玷于祖宗者,家长闻之,约彼父兄同至祠堂内,或尊长厅堂内,令跪服,以理谕之,其或怙终不改者,责之罚之,不服其责罚者,闻诸公以律发落。
原文抄録:文子建
校对: 文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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