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实务 | 如何适用大气法加强涂装企业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了“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其第108条第2项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即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笔者理解,首先,本条是对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强制性约束,如果没有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直接构成违法。那如何判别认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3月31日批准发布《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697-2020),属新制定的标准,已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范围为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的判定,规定了车辆涂料、木器涂料、工业防护涂料、船舶涂料等11个产品类别的VOC含量限值要求。产品若符合相应的VOC含量限值要求,则可认定属于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该标准在分类上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基本保持一致,技术要求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例如,该标准中对车辆涂料产品类型为汽车原厂涂料(乘用车、载货汽车)、汽车原厂涂料〔客车(机动车)〕、汽车修补用涂料、轨道交通车辆涂料,与《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中的产品类型相一致,且VOC含量限值低于《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所规定的VOC含量限值。
其次,本条要求工业涂装企业除了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之外,还必须建立台账,记录涂料等生产原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基本要素,企业方应该如实记录,还可包括购买量、库存量、回收方式等要素。
本条规定了台账保存最低年限要求,不得少于三年。台账管理的目的在于方便企业自我管理,掌握涂料等原辅料的年用量,预防因生产原辅料用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带来的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也便于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统计管理和行政监管执法。
按本条规定,未建立台账直接构成违法;如果建立有台账,但是没有保存三年,也要承担违法后果。
最后,从违法后果来看,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不光要承担2万元-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还涉及停产整治。
责令停产整治应如何操作实施?从目前规定来看,本条规定的停产整治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6条第6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停产整治的作出要适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有关规定,包括调查取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案审委集体审议、听证告知、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停产整治等。对于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可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作者: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 章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