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说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过户的房产,应当如何缴税?
律师讲法
本律师认为,案涉房产的交易价格(54万元)是经过法院生效判决司法确认的,判决确认陈某已交付定金2万元,同时已将购房余款(52万元)交至法院,陈某已付清购房款的事实不仅有法院判决的确认,同时也有法院出具的收款收据作为证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林某作为房产的出售方,以54万元转让房产,除去其购入房产时支付的488000元,其赚取的差价只有52000元,按照前述法律的规定,52000元才是计算纳税的财产转让所得,而非地税局按评估价计算出的268994.68元。同时,契税也应当按成交价来缴纳,而不应当按系统评估价。
地税局提出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清远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清府【2011】74号)的规定,评估价与申报价格需按孰高的原则确定计税价格,所以需按评估价作为计税价格。本律师认为,2011年的公告提到评估价与申报价适用高者作为计税价格只是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考虑到会出现像陈某这种特殊情况,因为任何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都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不能一刀切地适用。另外,根据公告提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采用评估价与申报价适用高者作为计税价格是为了防止房屋买卖双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达到避税的目的。而陈某与林某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双方是在2017年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时的案涉房产市场价就是54万元左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规范工作流程。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是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各级财税征收机关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在适用申报价格或者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算价格时,并不是一刀切适用计税参考值,而是会先让纳税人进行陈述、举证正当理由,在纳税人无法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时,才以计税参考值(系统评估价)作为计税价格。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过户的房产,应以经过法院生效判决司法确认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进行缴税。需要声明的是:由于目前尚未收到地税局的正式回复,以上观点只能代表本律师的观点,并非税局的官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