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算工伤吗?

今天文章短一点,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分析一下,我们在企业工作时会碰到的有关工伤方面的内容。

有这样一件事:

小刘作为一名外贸销售人员,从大学毕业来到福清食品厂工作已有六年,工厂虽然规模不大,但这几年经营效益也还可以,企业将当地特产加工成各类调味品,出口到东南亚各国,产品销售情况非常好。因此企业老板在员工福利方面也做得不错,常常安排员工旅游、发放现金奖励、发放各种纪念品、集体就餐等。这天,临近下班时,老板叫住小刘说,下班后去东湖饭店,公司销售人员集体聚餐并现场发放当月销售人员的业绩奖。小刘想自己在大饭店吃饭就不要穿工厂的服装去了,于是告诉老板,自己下班后先回家换了衣服就去,和小刘有这样想法的另外两个销售员也是同样想法,于是下班都回去换衣服,再去饭店吃饭。很不幸的是,小刘换好衣服在到饭店的路上发生意外,受伤了。

老板得知此事,马上到医院看了小刘,并作了具体安排,送去工厂的慰问金,表示了工厂对小刘的人文关怀,并安排了专人对小刘进行照顾,小刘非常感激工厂的安排,表示伤好了后,尽快回到工厂工作。事情到此本来就应当结束了。但小刘的父亲曾经在一家国企做过财务管理工作,觉得自己的孩子不能这样不明不白地受伤,于是在小刘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工厂告上法庭,要求申请工伤。

我们都知道工伤的判定是有条件的,不是你想认定就能认定的,

首先是工伤原因,再是工伤时间,再是工作地点,从工伤原因上讲,员工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受工作单位派遣、安排,是否与员工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相关等。本例中显然小刘是受自己的工作单位安排而发生意外的。而是否是在工作时间以内呢?本来已经是下班后,小刘才回家去换衣服的,但此时换衣服是因为要参加工厂安排的活动,并且此活动因其内容的属性,已发展成了销售的业绩表彰会,所以工作时间已经延后了。最后,在工作地点上,工厂将销售部的业绩会议安排到饭店就餐召开,而销售人员的工作地点因此变更到了饭店。综上,认为小刘这次意外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而法庭的最后判决结果也正是这样。

小刘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了,但小刘父亲的做法还是有不妥当的地方。企业和员工都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小刘应当主动和企业进行沟通,就此事与企业HR进行交流,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企业,可由企业HR主动向有关部门为小刘申请认定工伤,而不是如小刘父亲的做法,把企业置于小刘的对立面,让小刘以后在企业的工作中比较被动。

员工也要学会和企业主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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