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须知)最高法:合伙协议纠纷的4条重要裁判规则
本文导读:合伙做生意的好处不必多说,但也有句话叫做“合伙容易,散伙难”!因此为了避免矛盾产生后不知如何解决纠纷的困境,创业合伙通常都要签订合伙协议。
而司法实践中,很多看似简单的合伙纠纷案件,往往会历经一审、二审等漫长的诉讼之争。
本文通过结合几则最高法判例,来为大家解读司法实践中,合伙协议纠纷的重要裁判规则,同时也是签订合伙协议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时,应如何认定合伙关系?
2、合伙企业的债权等同于合伙人的债权吗?
3、合伙企业未解散且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要求合伙企业返还出资吗?
4、合伙协议解除后,对合伙项目结余数额应如何分配?
1、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时,应如何认定合伙关系?
【裁判要旨】从合伙关系的构成要件看,认定合伙关系的考量因素主要是有两点:一是各方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行为;二是看各方是否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018)最高法民再216号: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在某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甲乙双方同为施工方。甲主张自己为案涉工程支付了招投标费用、后期维修费用等款项,与乙口头约定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
从出资行为和经营行为来看:但仅有上述款项支付行为,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行为。
从共同收益和风险角度来看:在工程尚在施工期间,甲主张由自己抽取工程总造价的30%作为收取款项,虽然乙在付款单据签字确认,但显然有违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构成要件。
综上,法院最终认为:
XX公司、XXX海南分公司在本案中所作XX与XXX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关系的陈述及第三人所作XX与XXX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关系的证言,均不能作为认定XX与XXX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的依据。综上,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XX与XXX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2、合伙企业的债权等同于合伙人的债权吗?
【裁判要旨】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务人之间并非直接法律关系,如果合伙人主张合伙企业债务人向合伙人履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
本案中,虽然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贷款来源于C公司的出资。但是从法律关系来看,A公司并不是C公司的债务人。原因在于,A公司基于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取得的贷款资金,而不是C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
因此,从法律关系来看,A公司是合伙企业B公司的债务人,而不是合伙人C公司的债务人。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
C公司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C公司要求A公司向其承担出资款及利息的返还义务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合伙企业未解散且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要求合伙企业返还出资吗?
【裁判要旨】在合伙企业未解散且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无权直接要求合伙企业返还出资。
(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
本案中,B公司作为A公司的出资对象,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关键在于:一是看合伙协议本身是否存在以欺诈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排除这种情况后)第二就要看合伙企业是否已经解散或者完成清算。
如果合伙企业尚未解散或者完成清算,那么此时A公司就无权主张B公司返还出资款。
因此,A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合伙协议解除后,对合伙项目结余数额应如何分配?
【裁判要旨】原则上首先应由合伙各方对合伙项目成本、收入、债权债务等各项进行清算,然后再按照合伙协议相关约定来分配结余的数额。
(2017)最高法民再316号:
本案中,甲乙双方均同意解除合伙协议的前提下,法院认为双方应根据合伙项目投入、收入等各项费用,以及相关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清算后,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分配结余数额。
并且,对于涉案工程项目的具体结余数额的问题,可以由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来作为法院的审理判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