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建设单位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乙方该如何应对?
建设工程领域,有不少工程项目都是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投资的,针对这类项目,建设单位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算工程款要以政府审计结论为依据。问题就出在这里,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政府审计的时限进行相关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建设单位经常会以政府审计还未完成为由拖欠工程款。
这就是所谓的“久拖不审”“久审不决”现象,事实上,有不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早已施工完成并且交付,仅仅因为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出具审计报告,导致工程款一直拿不到。面对这种情况,施工方该如何应对呢?

施工合同中审计条款的效力
要想应对前文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审计条款效力问题。判断此类条款是否有效,关键要看该条款是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般来说,只要不违法,原则上就有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审计条款必须含有“政府审计”字样,必要时,甚至需要明确具体的审计部门,仅写有“审计”二字的,不得推定为政府审计条款。
此前,国务院曾发布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行政法规),其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条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视为有效,施工单位不能据此要求建设单位以鉴定或者第三方审计方式确定工程款。

建设单位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如何应对
根据法律法规,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话,建设单位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是站不住脚的,可以直接起诉。
但正如前文所言,审计条款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签合同时有约定,这时候要想尽快拿到工程款,就要从其他方面想办法了。
一是依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最晚期限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一般而言,即便是约定了审计条款,也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施工单位也应该注意这一点,要约定一个支付工程款的底线日期,或者约定审计的底线日期。到达底线日期还没完成审计,则可以提出采取一些补救措施,比如申请司法鉴定。
二是虽然约定了明确的政府审计部门,但是该部门拒绝审计或者明确表示不予审计的,可以直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款。
三是如果建设单位存在不积极、不主动推进审计工作的情况,施工单位可以进行催告,并要求限时答复,否则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以送审价为依据支付工程款,或者申请司法鉴定。

结语
总的来说,审计条款对施工单位来说是极为不利的,一旦签订了此类条款,且建设单位不存在故意拖延审计的情况,施工单位就只能静静等待审计完成了。
不过,也有好消息,前不久,国务院公布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实践中,施工单位也可以此为根据主张因未完成审计而被拖欠的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