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2月1日开始,39万医保定点药店统一开始执行新规定了。《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期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办法》,只要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账号特约撰稿人李思博告诉笔者,该文件十分全面、系统和规范,对药店的准入,制度的建立,执行以及具体操作规范都比较具体、细致,包括具体问题的时间节点、人员的配置规范等。按照《办法》,零售药店要申请医保定点,有两个基础条件需要注意:其一是要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其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这也提示了两点:新开药店是不能直接申请医保定点的,需正式经营三个月后才能申请;申请医保定点药店,至少需要一名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中国人民大学卫生技术评估与医药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丽莉曾在平台发文指出,零售药店正式运营3个⽉后即可申请定点,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这为民营零售药店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此前,国家医保局在答复柯云峰等8位代表提出提出的“关于落实定点零售药店门慢门特医保统筹报销问题”的建议时谈到,要进一步简化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程序,压缩许可时限,简化变更流程。该《办法》也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精神,对于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换句话说,不论你是谁,只要符合要求即可申请医保定点。从文件来看,准入门槛、条件及评估等都十分明确,按照统一的要求,执行统一的规定,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只需对号入座即可。据悉,截至2019年底,全国定点零售药店38.9万家。2019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药店购药支出2029亿元,占当期个人账户支出的43%,是定点零售药店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据21世纪药店报道,自从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文件以来,上市连锁药店连续两天全线飘红。分析认为,这是由于“两定办法”中释放了处方外流重大利好,院外终端渠道的重要性受到资本的追捧。
《办法》提到,“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进一步明确了处方外流的路径。
对此,国家医保局在答记者问中也明确,各地可直接部署使用医保信息平台业务中台、处方流转中心等相关功能模块,实现互联网医院处方流转到统筹地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平台特约撰稿人码万祺也提到了这一点。他预计未来实体药店会有大发展,一方面“两定办法”出台,带来短期的利好。另一方面,个人账户改革带来长期利好。他指出,药店原本是基层场景,符合分级诊疗、健康中国的导向。个人账户改革给药店带来两点利好:一是明确可以为家人使用;二是药店可能分享统筹基金。从目前形势来看,国内知名连锁老百姓、益丰、大参林、一心堂等都提前做了相应的准备,纷纷成立了互联网医院和远程诊疗中心。老百姓在其2020年半年报中还谈到,其院边店占比11.05%,专业药房有数百家,为承接处方药外流占得先机。此外,《办法》还提到,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再次强调是药品费用,对非药品支出将不予报销。去年9月1日起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等8类药不得纳入目录。此后,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谈到,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办法》提出了17种解除协议的情形,主要围绕医保协议履行、加强医保管理、保障医保资金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也是解除协议的情形之一。总结的来讲,本次印发的《办法》再次明确了使用范围及监管措施,相当于列出了一张“负面清单”,有利于促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使得医保定点药店更加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