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盈600多万,盘亏350多万,居然没被罚
废话少说,直接上案例:
当事人:小飞光电(麋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小明
地 址:麋鹿市美丽区银杏路60号
首先,海关下厂了:
不下厂都是孔繁森;一下厂,都是王宝森
嗯,不对,好像不该这么说
应该是不下厂都是关务精英,一下厂-----
还是关务精英
哈哈哈,因为最后的结果很精英,来,我们看看海关查到了啥
截至2017年3月10日,当事人因高报单耗造成保税料件溢仓,价值人民币613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89.7万元,涉及保税料件55项共计2081428个,上述溢仓保税料件在海关稽查盘仓时尚在当事人司保税仓库。
高报单耗了
高报了会咋样呢?
盘盈了,一下盘盈了613万
涉税89.7万
哎呀呀,补税补税!!!
好大一笔税源呢不是?
呵呵呵呵---
截至2017年3月10日,当事人保税料件缺仓价值人民币352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53.3万元,具体如下: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保税原料和制成品造成缺仓,涉及料件共29项87407个(片);当事人低报单耗造成保税料件缺仓,涉及料件共14项119055个。
又盘亏了
那是咋了?低报单耗了?
还真是低报了呢?
而且人家还一般贸易出口了
低报单耗+报错贸易方式!
你们惨咯,单耗报的忽高忽低
贸易方式都能报错
可见保税管理有多混乱
看海关不把你们给罚死!
以上行为有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稽查检查记录、通关手册明细、手册进出口明细、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证据是大一堆,肯定没跑了!
那么看看海关怎么处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o⊙)…
胖剑我看到这个结果就惊呆了!
前脚还是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5-30
后脚就来一个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嗯,似乎有理有据呢?
可是不予处罚啊!我------
估计是海关集齐了太多的这玩意吧?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麋鹿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麋鹿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服不服?谁敢不服!
难道想罚不成
嗯,今日发布,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