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79凑合4万7;保税短少40万7;总价错4万5;另外某窗口拖时效后腿啦!

这就是我昨天写好的那篇,那个昨天的路边社已经得到确切消息,属性为真实!大家木质包装出口,务必注意了!

那么,就继续看正文啦:

那个啥,今天早上,胖剑按照惯例看了一堆最新消息,就是没啥消息,但是呢,发现了经典案例又出现了,就在前两天,海关签发了这几份行政处罚,那么今天就与大家再次分享经典!

首先声明:我不是吓唬你,吓唬你,你又不给我发工资是吧?

万能胶8479裂了

又见8479,啊!归类万能胶---

关务必备,归类不会?不存在的!

想当初:

这个设备没有具体列明啊

这个设备好像功能独特啊

没关系,我们税则很强大

本章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及机械器具:

哎哟,那你今天啥意思?

来,看案例:

2018年3月20日,当事人委托上海某舟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一批货物,其中第二项智能自动削瓶盖帽机2台申报总价398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79899990,进口关税税率0%,第三项智能排版机2台申报总价298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79899990,进口关税税率0%,报关单号220120181018110516。经查,上述智能自动削瓶盖帽机实际商品编号8422309090,进口关税税率2%;上述智能排版机实际商品编号8428399000,进口关税税率0%。

可是-------

这个东西好像是包装功能啊,是吧?

这位小哥,刚刚说对的也是你!

你怎么变得这么快?

哎呦,这还不是海关逼得么?

哈哈哈,那么,8479真的是万能的吗?

那么不如看看海关是把哪些东西放到8479的吧

归类决定:该设备采用湿制程蚀刻工艺将单片玻璃边缘刻蚀,提升玻璃整体强度,加工后的玻璃用于生产触摸显示屏。其主要通过滚轮传送,经过化学药液浸泡蚀刻,喷射纯水清洗等环节进行加工。根据《税则》第十六类注释三,该设备属于组合机器,其主要功能是浸泡蚀刻玻璃。 不属于84.86“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机器”。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479.8999。

归类决定:该商品为氯化氢氧化制氯工艺的主反应器,氯化氢与纯氧混合后进入反应器,在事先填充于反应器列管中的催化剂表面发生化学反应,生成的产品氯气和水从反应器底部出来。反应产生的热量由反应器壳侧的熔盐带走。该商品不符合税目84.19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479.8999。

归类决定:该商品由电源及控制系统,摄像系统,智能分析系统,实时成像系统,机械臂毛囊采集系统,附件(一次性毛囊采集套件)组成。机械臂中的摄像系统将毛囊位置,生长方向和分布情况实时采集给智能分析系统,分析系统高速计算出毛囊的角度及深度,从而指挥机械臂中的毛囊采集套件,由内针快速穿破头皮,钳住指定的毛囊,然后由外套管将钳住的毛囊高速旋转取出,保证毛囊提取完整。同时外置成像系统全程实时监控整个采集过程。该商品不属于专门用于疾病的预防、诊断、医治或手术治疗的仪器。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未列名功能的机器归入税则号列8479.8999。

就发三个吧,不然太多,不是扎心么?

哈哈,那么共同点是啥?

其实就从独立功能来一句总结:

排他后的未列明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59278.6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7000元。

最后悄悄告诉你,这种说的不清不楚的东西,是海关后续管理的最爱!

盘亏了,罚款了

上海伯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当事人在2013年7月14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 0943号保税仓库中的保税货物和C287号加工手册上的保税料件实际情况进行了审核。

经查,当事人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数量短少3392.49千克,金额603248.7美元;加工手册的保税料件数量短少617.15千克,金额38797.08美元;加工手册的废料数量短少485.88千克,金额117964.64美元。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467064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1139641.9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我来啦!!!---砰!

会计师事务所刹车坏了

不由得就想到了各大综保区里面的企业

哎呦,保税盘点了解一下?

我想,你们一定会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7000元。

哎,生活啊!

哎,关务啊!

人道是:

一入保税深似海,从此库存是亲人

仓库手一抖,关务两行泪!

业务风云,也无语

也罢,也罢

总价漏报了!

2017年12月12日,当事人委托欧某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紧凑型连续混炼设备1台,申报总价CIF600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77800000,关税税率5%,报关单号220120171000469704。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总价800000美元。

少了200000美元

这个好悬疑哦

这么巧的整数

简直就是天作之合啊!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302821.91元。

2018年6月5日,当事人经自查发现上述货物总价币制申报错误,并主动向海关报明并申请改单。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这次才四万五不错的结局了!

毕竟自己自首的嘛!

减轻了处罚了!

那么,三大经典问题看完了,该说某窗口了:

来自良心的拷问有木有?

某窗口,你们拉低了通关时效哦!

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