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语良言|注意增值税加计抵减实务操作中的几个“坑”!
金语良言
注意增值税加计抵减实务操作中的几个“坑”!
重要提示:
本文著作权(解释权)属原创作者,或资料提供者;
财税微波 仅提供传播平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若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便及时处理;
可通过文末留言,或与“财税微波” 或 “丁潇” 或 “作者” 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以下为本文:
2019年4月份,是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具体指邮政、电信、现代和生活服务业四行业中符合确认条件)中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政策(简称加计抵减政策)的第一个所属期。但是实务操作中,由于政策解释和申报系统存在的几处缺憾,客观上在实务操作中留下了不大不小的几个“坑”,使得众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深感困惑。因此,
|老司机在这里将这几个“坑”一 一指出,并提出相应的参考性实操填坑做法,以便与同行交流,把实务操作工作做得更完善、更轻松。
【坑一:加计抵减额的计提不做账务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按照通常的会计核算规则理解,计提就是计算和提取,即按规定的比率与规定的基数相乘计算提取相关金额,列入某科目,以便后续实际抵减时,再进一步进行核算处理。
但是做为会计核算的主管部门—财政部会计司,对于本次针对加计抵减会计处理问题所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三言两语、过于简陋,直接忽略了加计抵减额计提的账务处理。具体问题解读原文如下:
如此这般,由于解读中对初始计量中,没有对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计提,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给与明确的解读,只是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如何处理实际加计抵减额给了个说法,给人以有尾无头的无所适从的感觉,因此在实际会计核算中,不做计提的账务处理,会计账面上就很难准确的归集与反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的具体数额,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一些不便。
【填坑方法】编制加计抵减额统计台账。
通过编制该表,可以将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准确的加以动态的统计和序时反映,不至于在进行账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实务操作时,有所遗漏和错误。该台账也可以做为缴纳增值税时,实际加计抵减增值税的自制原始凭证,打印出来放在记账凭证后面使用。
【坑二:实际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适用于小企业准则】 会计司的《解读》中指出: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这里的误区在于,不要以为财政部的此处解读规定,是针对执行所有会计制度的企业的会计处理。这个说法,来源于财会【2017】30号发布的新修订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其中《利润表》新增加了两个表列项目,资产处置损益和其他收益。“其他收益”属于新设置的损益类科目,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该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填坑方法】小企业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5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等。这样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的会计处理应该是,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坑三: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税款计算隐藏了加计抵减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自2019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指出:
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实际上,在实务操作中,很少有人会认真阅读填表说明的。上面的填写说明,说实话看了是很晕的,如果没有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并且理解其中的细致意思,会让人有无所适从的掉坑里蒙圈儿的感觉。
【填坑方法】搞清楚应纳税额抵扣项的组成部分。
实际上可以一言以蔽之,就是加计抵减的“实际抵减额”被隐藏在第19栏“应纳税额”的实际计算过程中了!其数据取之于《附列资料(四)》,这样本期应纳税额的实际抵扣税额,实际上就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即“上期留抵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加计抵减实际抵减额”。
【举例说明】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份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00000元,期初留抵税额为20000元,期初加计抵减余额为10000元,本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为100000*10%=10000元,则本期实际抵扣税额,由三部分组成:上期留抵税额20000+本期进项税额100000+本期加计抵减实际抵减额 (期初余额10000+本期计提10000)=140000(元),本期实际应纳税额=160000-140000=20000(元)。
《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填写如下:
这样操作才是正确的做法。但这里老司机搞不懂的问题是,为何在新版主表设计时,就不能在主表上,给加计抵减额留一个专门的行次,以照顾一下纳税人直观的申报计算感受呢?可能有人会说,如果再加上一行,主表会显得冗长臃肿,可是老司机又不明白了:第15号公告附的填表说明中指出:“(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栏不填写。”“(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既然无需填写,为什么还要保留这两行没用的事项?反而把非常重要的新生事物加计抵减额的行次不予体现?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把申报表设计的更加科学化、人性化、易于看懂和方便实务操作,就真的有那么难吗?
——2019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
财税微波 “金语良言”专栏撰稿人
大连金SIR 简介
金明鉴 先生,大连金硕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恢复高考制度后,东北财经大学首期全国统考本科毕业、留校教师,实力派老会计师;麾下弟子和学生众多,颇受众多会计从业人员的欢迎与拥戴。
金先生担任过十几家中小企业的财务顾问;尤其擅长解决中小企业的财务、税务疑难杂症。
金先生举办过多期财税实战培训班,受邀给很多企业做过财税讲座。
金先生从业32年,从来不敢懈怠,始终保持学习和把握最新财税政策的状态,精于研究、善于发现、笔耕不辍、热心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