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LE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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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 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超过人民币六万元以上; 所谓『数额巨大』是指超过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 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以下四类人员: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2)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3)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程度 定义 刑责 数额较大、超过三年 6~40万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不退还 40万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意识要健全 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老板,对于《公司法》不熟悉,总认为自己是老板,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个人账户收取公司销售款,无可厚非。殊不知,企业给予了「法人」资格后,就等于在法律上拥有了独立的「人格」,在企业设立后,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可以混为一谈。 因此,常见的「私户」收取「公户」的行为,就等同于自己坐实「侵占」(未归还)或「挪用」(若干日后归还)的事实;这样的行为极为容易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挪用资金罪。最典型的就是2013年,真功夫董事长蔡某某就是被法院以上述的两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其他案例 2000~2004-1,某铝业有限公司的女出纳以提取现金或转账方式挪用共1559万,判刑7年。 2010-10~2011-3,北京某贸易公司出纳谢某,挪用公款2570万用于炒黄金,判刑八年六个月。 2013-1~2013-2,某建设兵团会计王某,挪用151万用于理财产品,牟利2370元,随后归还151万;2016-4被巡查组查出挪用公款,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7~2014-8,叶某珍任职某汽车站出纳,挪用公款共计9278066.02元人民币购买六合彩。2014年8月,叶某珍投案自首,并举发他人犯罪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2019-2-18,某银行客户经理李某为炒股,利用职务便利,将多名客户的资金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共计6,983,235.59万元被法院判决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9-3-13,J行湖北分行某支行(分理处)原客户经理李某,2014年开始挪用客户资金炒股,结果股市大涨的时候没有选好股票,随后又遇上股市异常波动,最终缺口越来越大,在股市巨亏775.58万元。最终因其他客户缺口难以弥补,选择到检察院自首。最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八年,罚款15万元,同时追缴诈骗资金113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269万元,退赔挪用资金给建行武汉蔡甸支行。 从法院网公开的2000年之后的案例中,可以看到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挪用资金的数额动辄百万、千万,而这样的损失绝对是企业难以承受的。企业唯有完善内部控制,才能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PS:以上信息来自法院网 内控要跟上 从多数的案例中可以发现「挪用资金罪」案中当事人背后原因大概区分成(1)炒黄金、股票、期货、基金等衍生型商品、(2)冀望彩券、福利券能一夕致富、(3)购买奢侈品、(4)其他原因(例如帮助朋友);其实这些都是表面因素,更深沉的原因,应该有(1)贪婪、(2)存在侥幸心理、(3)知道制度中的缺点、(4)被领导充分信任、(5)自认不会被组织发现等;简单的说,迷失了自己。 「挪用资金罪」案中的受害人,也就是所谓的组织的缺点大部分都有 总的来说,这样的受害人,用咎由自取一点不为过;试想一个出纳可以保有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可以任意把企业资金挪用,而制度上却没有定期盘点且由第三人当面监督,这不出问题,还真是没道理。 诚然一个优秀的将军可以抵得过百万个士兵,但没有任何一个优秀的将军会轻视一个士兵;也可以说, 老板的眼光要放远 我常听到民营企业老板的亲戚自己舞弊、贪污,询问我要怎么办? 这除了印证中小企业的高层舞弊造成的损失是基层的九倍之多的统计数据外,而且可怕的是中小企业主,一旦发现这样的情况,最常出现的情境就是「默认」、「忍着」、「视而不见」,即便已经被公安立案,都还可以上演老板上门求情说,不予追究。 中小企业会导致「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常的发生,主要来自两方面,一个是用人的态度,另一个则是制度上的设置。 绝多少人都会认定家族企业是中小企业的通病,然而,纵观中外所有的企业,几乎都是从小微发展,例如微软、苹果、华为、小米都是。甚至放眼全球,还是很多大型企业乃至跨国企业都操纵在家族手上,但他们并不因此就放弃管理规章与制度的建立,更不会放弃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所以,可以说,家族不是中小企业的通病,而是正常现象,不正常的是用人的态度。 以中国老祖宗的说法,几乎千篇一律的以「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来衡量主雇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则应该是「疑人要用」,否则你就没人可用;「用人要疑」,否则你的事业随时完蛋。这里要推荐美国前总统里根说过的一句话:信任,但要验证。 1987年12月8日,在签署《美苏中程核武器协议》时,美国总统里根旁敲侧击的对苏联总书记戈尔巴乔夫说,他最喜欢一句俄国谚语:“Trust,but verify(信任,但要核查)。”意思是,他相信苏联领导人的承诺,但还必须有个有效的验证机制。那时他大概没有预期这句话会成为内部审计的一句不朽格言。 黑石集团创始人彼得.彼得森曾经说过:当你面临两难选择时,永远选择长远利益!就长远的利益来说,民营企业家应该是让这些舞弊者受到教训。但就中国的民情,连当面提出不一样的见解,都可以被视为挑衅或不礼貌,因此,能选择让亲友因为舞弊而收到教训的,也就那几个行业领军人物。 信任,所以放手让手底下的人去尽情的发挥才能;验证,消极的意义是确定所选的人,能恪尽职守的朝着组织的目标前进,积极的意义则是验证所选的人,在验证的期间内,确实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并据此解除他们在所验证期间的管理责任。 感想 说到这里,不禁使我想起最近的财务报表舞弊案。本来公司法的监察人的设计,就是为了履行「监督」、「验证」的责任,而CPAs也应该是由监察人委员会聘任,对经营团队、管理团队的过程与成绩做验证,这个验证应该是包括「内部审计」所出具的「内控有效声明」与CPAs出具的「财务签证」以验证财务数据的可靠性。 如果一个上市公司的监察人是董事长的夫人或子女,我才不相信能起到什么作用!那么为何主管机关就看不出来? 我就有点想不明白,这么多上市公司的「信任与验证」的公司治理机制不明显或虚设下,怎么可能让「信任与验证」发挥效应? 这岂不就是上市公司的百步与中小企业的五十之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