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中医医师可在临床科室执业—《广东省中医药条例》之二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已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规定注册后,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执业范围的确定、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施行的《中医药法》第16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宋大涵、王国强、袁曙宏、许安标主编)和国家中医药局局长信箱回复等对《中医药法》第16条第1款解释“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即可开展”。
早在《中医药法》施行之前,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的相关批复、文件也明确法律法规对中医类别医师在临床科室执业没有限制。比如《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335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对于中医类别医师能否在非中医医疗机构的其它非中医科室执业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
即将施行的《广东省中医药条例》进一步明确,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规定注册后,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执业范围的确定、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需注意的是:无论是《中医药法》,还是《广东省中医药条例》,对于使用现代诊疗技术或者在临床科室执业都是限定在“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即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中医医师,不包括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