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探讨】​浅谈行政处罚中的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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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执法人员提问:行政处罚中,催告书在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天后下一次(提醒要开始加处罚款了);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十天下一次(提醒再不履行你起诉的最后期限快到了,这样不耽误到期提交法院执行);到六个月之后,当事人未起诉,再下一次,总共能下达三次。对吗?

笔者就此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行政处罚执行阶段中催告程序的来源是《行政强制法》。(注1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应当履行。在行政执法机关决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那么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注2因此,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不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启动行政强制法所赋予的强制措施,且必须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整体程序过程来看,催告程序只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个环节,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启动程序。尽管当事人催告程序可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当事人在催告通知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动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行政执法机关就不再对其实施强制执行。但是,总体而言,催告程序仅仅是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催告,通常情况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一般而言,催告通知是一个不可诉的准行政行为。(注3)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其中催告的目的是提醒、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自觉履行期限及陈述申辩权,在相应期限届满后,方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具体期限规定的来源同样来自于行政强制法等。(注4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在于当事人能自愿遵守而非强迫服从,如果当事人不能自觉遵守,甚至抵触和反对,即使行政执法机关能够凭借国家强制力强迫当事人服从,也会增加许多成本,特别会加大当事人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纠纷。所以,当行政处罚决定进入执行阶段时,应为当事人的积极合作留有必要的空间,提醒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义务,这体现了法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把工作做细,把理说清,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减轻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有助于提高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可接受性,让催告程序发挥从行政处罚到行政强制的缓冲器作用。

综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能够让当事人正确理解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以及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面对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对于催告程序的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不拘泥于催告书下达的次数限制且法无规定催告书必须下达的次数,只要正确地把握好相应时限,多下达几次催告书又何妨?

注1: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注2: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注4: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作者:望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牛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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