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1 每日一税】2021年第15周周末问答

【20210411   每日一税】

2021年第15周(2021.04.05-2021.04.09)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5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1年4月5日:M公司取得其高铁车身广告收入600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高铁为有形动产,其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以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因此,M公司取得其高铁车身广告收入600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690.27万元,按*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应纳增值税额=6000/(1+13%)*13%=690.27(万元)。

法规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法规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2021年4月6日:M公司的某五星级酒店,取得其电梯间的广告位出租,取得的收入要缴哪些税?

答:M公司的某五星级酒店,将其电梯间的广告位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里,主要和大家讨论电梯间的广告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其他税种本文不再赘述。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电梯是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的一种,应计入房产原值,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因此,电梯间的广告位出租,应为房屋出租,按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2021年4月7日:N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取得含税销售货物收入45.05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N公司2021年第二季度享受减按1%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则销售额

=45.05/(1+1%)=44.60(万元),小于45万,则可免征增值税。

如果N公司2021年第二季度取得含税销售货物收入46.00万元,享受减按1%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额=46.05/(1+1%)=45.54(万元),大于45万,不能免征增值税。

可是,如果N公司放弃减按1%缴纳增值税优惠,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则销售额=46.00/(1+3%)=44.66(万元),小于45万,则可免征增值税。

总结:2021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含增值税销售收入大于45.45万元且不超过46.35万元的,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免征增值税;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增值税。

四、2021年4月8日:成都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2021年度发生研发费2000万元,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房地产业不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成都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房地产业。

五、2021年4月9日:M公司是M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抽逃M公司出资,2021年3月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00万元,该罚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M集团抽逃M公司出资额,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0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M集团抽逃M公司出资额,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00万元,是由于M集团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其罚款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不管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可以作为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质上都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

如果允许企业将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作为费用和损失在税前列支,等于在税收上承认其违法经营,并用国家应收的税款弥补其罚没的损失。

因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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