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阿里,不只阿里

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创下中国反垄断最高记录。

罚款的理由很直接:阿里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属于典型的垄断行为。

除了罚款数额巨大,还有一个细节估计被很多人忽略了。被罚的消息是新华社9点左右发布的,几乎同时,人民日报配发了一条评论,题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人民日报的评论是典型的引导舆论之作,主要为此事定调,文中有句话很有深意:规范是为了更好发展,“扯袖子”也是一种爱护。

“扯袖子”,何意?

原来这个说法是用在我党对干部的管理上的,是对干部进行经常性管理监督的形象比喻,大意是通过对干部经常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最大限度避免干部犯错误、犯重复性错误、犯大错误。

这个说法首次出现在2013年6月28日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当时最高层指出,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这是爱护干部,而不是苛求干部。

对比可以发现,人民日报的评论核心要义与7年多前的论述高度一致,用在阿里身上就是:发现阿里的问题,不能纵容,不能袒护,要经常性监督。

读懂了人民日报的评论,阿里被重罚这件事,背后至少有两层深意:

一、这次对阿里重罚,是第一次“扯袖子”,但不是最后一次;

二、别的平台经济也可能会成为“扯袖子”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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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第一层意思。

根据《反垄断法》,我国限制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影响公平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019年,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对长安福特、丰田汽车分别处以1.6亿元和8761万元的罚款。理由就是这两家公司要求经销商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从而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此次阿里被处罚则是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平台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并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实际上,“二选一”并不是阿里的首创。早在十年之前,在中国的互联网商业史上便上演了三六零和腾讯公司之间的“3Q大战”。

那么问题来了,腾讯和360为什么没有被处罚,而这次从阿里“开刀”?

“扯袖子”的深意就在于此。一般来讲,被“扯袖子”的对象首先是经常犯错的,阿里“二选一”已经持续多年,屡教不改,这两年才有所收敛,所以阿里有被“扯袖子”的必要。

反观腾讯和360之间发生的“3Q大战”,双方开始斗争的很激烈,但后来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下,恢复了软件兼容,取消了“二选一”。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定,认定腾讯旗下的QQ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为此事盖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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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第二层,阿里被“扯袖子”,别的平台经济公司也要注意了,比如之前反垄断呼声很高的美团、滴滴等。

今年两会上,全国工商联提了一份“特殊”团体提案,名为《关于加强餐饮外卖平台反垄断监管 协调降低佣金的提案》,其建议加强对餐饮外卖平台的监管,降低佣金费率,防止形成行业垄断。

提案的原因之一为:2020年众多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遇到经营困难,但外卖平台几家独大,甚至在竞争激烈的地区要求餐饮企业非此即彼“二选一”,佣金居高不下,使得很多餐饮企业都是“赔本赚吆喝”。

全国工商联这份提案虽然没有点名,但实质剑指美团外卖和饿了么涉嫌垄断。

去年年底,一份名为《出租汽车产业联盟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继续对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案开展反垄断调查的建议函》在网络上流传。

这份函是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写的,该联盟认为,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案,滴滴不仅在经营者集中时未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而且从合并至今四年多的情况来看,滴滴出行涉嫌市场支配地位持续巩固、并存在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行业垄断的行为。

今年3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就包括腾讯收购猿辅导股权案、百度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滴滴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显然,这是一次小试牛刀,也是一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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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阿里被重罚,一个月前就有消息。

3月11日,《华尔街日报》援引知情人士的话报导称,中国反垄断监管机构正在考虑就其反竞争行为对阿里巴巴集团处以金额创纪录的罚款。

之后,一系列重要会议也透露了非常明显的信号:阿里离被重罚已经不远了。

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召开,最高层亲自主持。此次会议强调,“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

当时,新华社的报道中有一句话:中国的平台经济发展“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积极,但也存在发展不规范,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

仅仅过了3天,副总理韩正在国家发改委召开座谈会,再次强调“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

根据《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定义,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按此定义,不只阿里是平台经济。还有很多平台都将成为被“扯袖子”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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