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何不同意在楼体外加装电梯
我所住的单元,高层户业主申请在楼体外加装电梯,公示失败。因赞成户未达到民法典物权第278条规定的两个3/4以上的支持率,而被否决。
应当指出的是:楼体外加装电梯事项,不适用民法典物权第278条,更不适用多数原则,依法应为一票否决。
一,多数原则,不可滥用。
多数原则其受限界定为:民事人的私有物权、人格权不能被多数暴政似的否决。而多数原则只适合于行政、公众、公益或非财权、非人格权等部分情况。不应以惠民、长远、提倡、形势等之名,否决少数民事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
二,公序良俗不能违背,法源顺序的优先权不能抢占。
多年合法优化合理的社区布局,环境优美,安居乐业,标誌着文明与宝贵的财产价值。公序良俗和法规及习惯顺序赋于的优先权,不能被侵占乱变。共有物权,如被多数原则滥用否决,定会造成社区矛盾不断,社会难有安宁,进而破坏稳定社会的大局。
三,处理民事应遵守公平、平等、自愿、诚信、承诺法治等原则
应按照宪法、民法典等规定的公平、平等、自愿、诚信、承诺法治等原则,处理民事、物权,并遵守公序良俗与法源顺序及优先权。保护合理合法的布局环境不受侵反。毁坏社区合理合法的布局与环境,就意味着部分业主的居住环境变差坏,财产受损失。
四,高层户的出行不便,应自行解决。不能把矛盾转加到低层户
在楼体外加装电梯,不是解决高层户出行不便的唯一出路。高层户的问题应自行解决,不能把矛盾转加于低层户,进行居住干忧。低层户没有义务和责任而牺牲财产权和人格权,成全高层户(除非自愿)。
更不可以道德绑架,以惠民、提倡或以“不参与”的大忽悠,逼诱低层户心软耳软的诚实与不知情的业主好人。同时也提醒低层户:不可糊涂地将家业毁于己手,如何向子孙交待。而被忽悠“不参与”之户,依法必然会与高层电梯楼一层户一样,即承担电梯今后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物业费照增加,都是依法规定的。没有免费午歺,不能相信空头支票。
民法典物权规定:对共有物权,民事人不可放弃权利,不能因放弃权利为由而逃避对共有物应屣行的义务。
何为道德高尚,何为利己,一目了然。
五,楼体结构不许破坏,楼梯不许拆改,一为法规条例禁止,二为共有物处理可一票否决。
而破墙、砸梁、折改楼梯、补加柱、梁的平层入户方案,为违规操作。避难逃生路线及时间都增加一倍,定增加逃生风险。
且后加补修之梁柱及改造之楼梯不安全,埋设及钢筋绑扎等操作难达要求。为不规范操作施工。
六,通风、采光、日照、洩隐私、噪音等污染影响,决不可忽视。
长度达5米多的塔及连廊两侧,与楼体构成长死角,是建筑设计之大忌。将造成低层户的厨房及歺厅,空气中度或重度汚染。再也见不到:东方蓬薄辉宏的朝阳或西方美伦美幻的夕阳美景。
而连廊窗与厨房窗仅0.5m相邻,为入室盗贼搭梯,不安全。
七,要诚信、承诺,人不自愿,忽加于人。
当初,挑选买房捷足先登,各自定位。而今,应诚信、承诺信守契约精神。表面明说上下楼梯不便,却暗自谋计着房屋升值的算盘。
低层户不同意楼体外加装电梯,不只是不需要乘电梯,主要是加装电梯后,恶化了低层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品质;房价贬值,而现缺少科学评估与合理赔偿;并剝夺了低层户自愿选择赔偿或保持环境的权利。为了高层户的需求,低层户在非自愿、非公平、非诚信、非平等的道德绑架下,无奈无助地挣扎。最难容忍的一条,就是双3/4以上武断地否决少数低层户的生存权、财产权与消除环境恶化的诉求。
现各省市指导意见和规定,都无理赔内容,实欠公允。
被作为重点协商、说服、动员的低层户,一般实难招架。人不自愿,忽加于人。
八,楼体外加装电梯工程,不是改建。不适用民法典物权第278条之(七)项来表决,应按新建,一票否决。
目前,所有关于加装电梯的文件,没有一个文件定性楼体外加装电梯是改建。却套用民法典物权第278条,用法不当。或许不是忽略,因住建部早就有对建筑工程分类的、业内人士均能正确理解的、又无争议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之第二条:加装电梯不是改建 ,是新建。
而现在的形势是:住建部本应重申说“不是改建”的,却沉默不语;各省市却想说“是改建”的,则无权解释。故在实施中,都不明文定性是改建 ,却都按改建实施操作。可见多数否决少数加装电梯,是用法不当的。
但在建设报批文件手续上,却是按新建管理的。
①《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是不注明的,即“新办”;如是改建即为“原证的变更”以加区分。而加装电梯是作为独立工程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名为“加装电梯” ,而不是“XX楼改建工程”,即不是按“改建”办规划许可证的。
②《工程规划证》也是单独的注写为电梯建筑面积,没注写老楼的建筑面积。不是老楼原有规划证做变更或增加面积。
③《施工证》加装电梯是单独的施工证。
以上三件办理手续,即可定性加装电梯是符合工程分类管理解释的新建工程的。也证明不适用民法物权第278条。
而有的设计方案只破个墙洞,有的破墙洞都不需要。而连廊或侧廊都可与楼墙体软连结,硬说是改建,却又无文明确,应重新定位思考。
对民法典物权第278条之(七)项细阅会发现:“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即主体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都是已经存在的建筑物。表决的是业主对建筑物的共同管理事项。而新加装电梯则完全不同:楼存在,而不改建、不重建;也无附属设施。而申请新增建的加装电梯工程,从无到新建,既是典型新建工程;不属于对共有物的共有权与共同管理责任之事项表决。不仅因为不是“改建、重建”不适用第278条之(七)项,也有对第278条共有物存在与不存在的误解。一个不存在的建筑物,如何表决对其共有和共同管理权,故新加装电梯与只适于表决已存在建筑物后续事项的第278条之(七)无关。
九,电梯塔裸露在楼体外,设备运行受影响
塔立在楼体外,在高温严寒下,风沙雪雨淋冻侵袭,电控元器件灵敏度定受影响,增加运行和安全事故。
总之,土建工程破、砸、拆、改、修、补,是不规范与不可靠的;电梯运行环境受外界气候影响大,运行事故也定会增多,会事与愿违的。从专业角度,我不愿将百年大计之家业改为“四不象”,做自己会后悔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