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际和谐】 西方有关民族主义的基本理论概述

【作者简介】于海峰,辽宁省民族宗教联络与舆情中心。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西方主要国家民族理论与政策模式对比研究”(项目编号:2017-GMC-039)阶段性成果。
【摘要】民族主义既是构建和维系当今世界体系的重要力量,也对世界体系的稳定造成巨大冲击。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就民族主义所达成的共识并不比争论更多。究其原因,既是民族主义的极端复杂性使然,又与人们对其所持认知理论的差异密切相关,二者相较,后者更为主要。本文从含义、基本类型、研究理论范式三个层面对西方有关民族主义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概述。
【关键词】民族主义;含义;基本类型;理论范式
民族主义(nationalism)理论研究始于 19 世纪末的西方,先驱者是第二国际中的社会民主党人,包括卡尔·考茨基、罗莎·卢森堡、奥托·鲍威尔、列宁、斯大林等思想家、革命家。此后,在 20 世纪三次民族主义运动浪潮的影响下,西方民族主义理论研究也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成果丰硕。由于“有关民族主义的理论”是泛指认知民族主义的学说理论,因此,它涵盖广泛、内容庞杂。所幸,我们仍能从含义、基本类型以及研究理论范式(尽管在不同范式之间乃至同一范式内也存在争论甚至对立)三个层面对有关民族主义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
一、民族主义的含义
就民族主义理论研究的共识而言,最基本的(或许是唯一的)一点,即“民族主义”是一个很现代的术语。据西方学者考证,德国哲学家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 Herder)和法国神父巴鲁尔(Abbé Aufustin de Barruel)在 18 世纪末率先使用了这个词汇,并使之具有可辨识的社会和政治含义,及至 19 世纪中叶,它才被广泛使用。20 世纪 20 年代,西方民族主义理论研究先驱之一的卡尔顿·海斯通过细致的历史研究,根据民族主义现象的具体表现,提出民族主义的含义主要有四个范畴:政治—历史进程,理论学说或意识形态,社会政治运动,情感或意识观念。此后,众多学者基于民族主义的含义对其概念作出各种各样的定义。
其一,基于政治—历史进程含义。此类定义通常将民族主义视为民族或民族国家(nation-state)形成或被建构的政治—历史进程本身。
其二,基于理论学说或意识形态含义。此类定义符合大多数人在一般经验层面上对民族主义的理解,且颇具影响力。比如以下两例:
埃里·凯杜里认为,“民族主义是 19 世纪初产生于欧洲的一种学说。简言之,该学说认为,人类自然地划分为不同的民族,这些民族由于某些可以证实的特性而能被人认识,政府的唯一合法形式是民族自治政府。” 厄内斯特·盖尔纳的定义则更进一步地将民族主义与政治联系在一起,“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民族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它要求族裔(ethnic)的疆界不得跨越政治的疆界,尤其是在某一国家中,族裔的疆界不应该将掌权者与其他人分割。”
其三,基于社会政治运动含义。比如,安东尼·史密斯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为某一群体争取和维护自治、统一和认同的意识形态运动,该群体的部分成员认为有必要组成一个事实上或潜在的'民族’”。
其四,基于情感或意识观念含义。在早期的民族主义理论研究中,将民族主义指向主观范畴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它与自 19 世纪末开始的有关“民族”概念的主、客观要素之争密切相关。比如,上世纪 30 年代,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霍列特·卡尔(Edward Hallett Carr)在其主持编撰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民族主义通常被用来表示个人、群体或一个民族内部的成员的一种意识,或者是增进民族的力量、自由或财富的一种愿望。” 汉斯·科恩在《民族主义的观念》一书中认为,“民族主义首先而且最重要的应被认为是一种感情、意识和思想状态。”20 世纪末,里亚·格林菲尔德以及本尼迪克特·安德森二人的定义则更具有说服力。其中,格林菲尔德认为:“'民族主义’是总称,它包括民族认同(或民族性)与民族意识,以及基于这二者的集合体(民族)相关的现象”,“民族主义的独特性将民族性与其他种类的认同区分开来”,而这种独特性是“观念性的”,因此,“民族主义的唯一基础、唯一条件就是一个观念,无它,便不成其为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一种特别的视角或思想风格。” 安德森认为,民族主义的核心是民族,“民族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因而,民族、民族性(nationality)以及民族主义都是主观的、特殊类型的、文化的人造物(cultural artefacts)。

二、民族主义的基本类型
西方学者通常将具体的民族主义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以便可以通过比对分析的研究方式来认知民族主义,这种研究方式同样始于卡尔顿·海斯。此后,不同时期的学者依据各自的理论体系又将民族主义划分为众多类型,逐渐形成了有关民族主义分类的基本范式。其中,最为常见是“二元对立型”和“民族—国家型”两种范式。
(一)二元对立型
此种分类范式依据的是民族主义的性质和表现特征差异,其原型可以追溯到汉斯·科恩极具影响力的“东方—西方民族主义”类型划分。科恩认为,西方民族主义,即西方世界(莱茵河以西的英国、英国殖民地、荷兰、瑞士、法国和美国)的民族主义是以民族国家的形成为先导或与其同时发生的一种政治现象(事件)。它主要表现为限制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力的政治运动和学说;其内容是与个人自由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强调个人有权选择其喜爱的政府形式和民族归属;其目的是创造一个自由、理性和主权在民的公民社会。东方民族主义,即东方世界(莱茵河以东的中欧、东欧和亚洲)的民族主义是在西方民族主义之后出现的,且与当时已存的国家模式相冲突的一种文化现象(事件)。它最主要的表现是在文化领域内通过强调民族的民族性和唯一性,强调情感、历史而不是理性和现实,力图在由传统亲属关系和身份纽带聚合而成的共同体中找到合法性依据。
后世学者基于科恩的观点又提出了多种二元对立型的民族主义基本类型,大体如表 1 所示。它们均可以被视作“东方—西方”类型的衍生品,是分别对应二者的更为具体的性质和特征表现。然而,此种类型划分范式存在明显缺陷。笔者仅以最著名的“政治—文化”以及“公民—族裔”两种对立的基本类型为例加以说明。

1. 政治的与文化的
此种对立类型在深层次上反映出的是人们对民族主义基本属性的认知差异,即民族主义是政治现象,还是文化现象?
在一些人眼中,民族主义毫无疑问是关乎政治的。当民族主义被视作一种学说理论、意识形态或社会运动时,无论其具体形式以及具体主张是什么,它的最终目标(理想)都与“民族自决”紧密相关。换言之,民族主义主要是一个政治理想,旨在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或某种形式的政治自治。一些学者甚至宣称:“(如果)一个群体寻求的并非完全的民族主权,那么,它所秉持的必定不是那么强烈的民族主义。” 而作为一种情绪或认同观念的民族主义同样也是关乎政治的。比如,科恩认为,个人的民族性(nationality)与民族国家紧密相关,民族性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政治现象,传统的习俗只是被用作政治安排的特色和机制,因此,“在这一'思想状态’中,每一个民族都应该建立自己独立的主权国家,这个国家应该包容整个民族;个人的最高忠诚要奉献给祖国。民族主义发展的过程就是用共同的政治模式整合人民大众的政治进程。”与之相反,另一些人认为,在多民族国家中,一些民族在接受不能作为独立国家而存在的政治安排之后,也会提出某些有关本民族集体利益的诉求,但它们通常与国家主权、自治无关,而是关乎“民族文化”存续的权利。比如,塔米尔认为,民族自决权申明可以是文化上的而非政治上的要求和主张,即维护一个民族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实体的存在的权利。因此,“民族自决不与政治主权要求同义。”
笔者认为,民族主义同时具有政治和文化属性,只是在不同时期二者的表现强度存在差异,就如苏格兰和加泰罗尼亚民族主义在各自发展历程中所呈现出的历史一样——二者总是在所谓的“政治的”与“文化的”两种民族主义类型之间反复转化。因此,将民族主义严格区分为政治的或文化的对立类型,不仅会遭遇历史局限性问题,还可能使人忽视其另一属性可能会导致的潜在危险。
2. 公民的与族裔的
此种对立类型所反映的是人们对“民族”(nation)概念的认知差异,它可以追溯到 18 世纪末西方社会民族观念之分歧。后世学者们在实证研究中,通过考察和对比 18 世纪末至 19 世纪时的法兰西和德意志民族主义的性质和特征,将法兰西民族主义(尤其是法国大革命时期)视为公民民族主义类型的典范,而将德意志民族主义视为族裔民族主义类型的典范。
大多数对公民民族主义性质的阐释通常将其描绘成民主的,因其将国家主权授予了全体人民。在特征上,它将民族定义为是由平等的、拥有天赋权力的公民组成的共同体;共同体的组成和维系依赖于公民对共同的政治准则和价值观的认同以及爱国主义思想,而无关公民的族裔、肤色、信仰、语言、文化,正如 1789 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以及勒南在《何谓民族》的演讲中所宣称的那样;它所蕴含的是一种主观的、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观念,强调包容和自愿原则,个体拥有自由选择民族归属的权利。而大多数对族裔民族主义性质的阐释通常将其描绘成具有明显的威权性与排他性。在特征上,它将民族视为由具有共同的血缘、语言和文化的人群所组成的共同体;共同体的组成和维系有赖于个人经遗传而得来的对共同体的忠诚与眷恋;个人的民族归属是天然的,不是由个人意志决定的,只能由出生、经由血缘而获得,且不可更改。
笔者认为,民族主义既是公民的,也是族裔的。首先,既然所有的民族都自我宣称在历史上具有独特性,并且一旦与国家相联系就会涉及特定的领土,那么,公民民族主义在性质上也就必然会具有权威性和排他性。比如,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居住在法国境内的犹太人就被给予了法国国籍和公民权利。按照当时公民民族主义原则,作为法国公民的犹太人理应受到平等对待。但事实上,不用说在 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初法国社会盛行的“反犹主义”,仅是大革命初期和此后一段时期内的现实都远比理论阐释复杂。其结果是,那一时期的法国犹太人必须在“公民”与“族裔”两个身份中做出抉择:选择前者就意味着放弃犹太民族身份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语言、文化和宗教信仰权利),成为法兰西民族的一员;反之,将会失去法国公民权利,甚至不能成为“法国人”。那么,这种选择行为是如何体现出“包容性”“民主性”的呢?其次,如果将公民民族主义理解为公民身份的非文化概念,那么问题最终又会转到有关民族概念的主、客观争论上,其结果就如甘斯(C. Gans)、尼尔森(K. Nielsen)等学者所述的那样,即所有的民族主义中都存在族裔或是文化的认同因素,学术上的、族裔中立的、自愿的政治共同体的公民民族主义理念是虚构的,现实中哪里也不存在纯粹的公民民族主义。反观族裔民族主义,如果将其狭义的理解为是对同质血缘或较为宽泛的共同血统的强调,那显然就不存在纯粹的族裔民族主义,因为对于一个规模庞大的人类群体而言,其血缘或血统不可能是同质或共同的,其中必定包含大量“自愿选择”的加入者。如果从广义上将其理解为是在强调群体的,尤其是族裔的文化同质性,那么这种同质的文化在现实中必将体现为大众或公共文化的某些具体标识,这就意味着它也具有了公民民族主义的某些特征。
总之,笔者认为,二元对立型分类范式不仅存在理论缺陷,还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并在现实中存在“范式暗喻”的严重问题。直白地说,一方面,此类范式本质上更多的是依据个人偏好、立场将民族主义划分为“好的”与“坏的”、道德上“可接受的”与“不可接受的”等非黑即白的对立类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免受相对立一方的威胁,因此,它会阻碍人们对民族主义性质和表现特征的全面认知。另一方面,人们在现实中很容易依照该范式的暗喻将公民的、民主的、爱国的等等这些具有“好标签”的民族主义与西方联系起来,而将那些具有“坏标签”的民族主义与非西方联系在一起,进而使之成为宣扬“西方优势论”的手段或工具,其体现的正是“西方中心观”。因此,关于民族主义的性质和表现特征,笔者更倾向于认同下述观点:
任何一种民族主义都具有“两面性”,尽管在不同时期的各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民族主义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 但是,无论哪一种都不能超越几乎是与生俱来的两面性。
所有类型的民族主义都带有恶的种子,甚至最温和的民族主义在适宜的条件下也容易转化为有害的。划分“好的”与“坏的”“丑恶的”民族主义的界限颇为薄弱,基本上也是误导性的。
2. 民族—国家类型
有鉴于上述分类范式产生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更多,一些学者又以民族主义的理想目标和结果为依据,从民族与国家关系的角度对其进行类型划分。比如,布鲁贝克认为,民族主义的理想目标和结果比其在不同发展阶段表现出的性质和特征更重要。他将民族主义分为强调民族与国家一致原则的“国家设计型”与强调民族反对现存国家制度和领土范围的“反国家型”两大类,其中又细分为 “新独立国家的国有民族主义”“外部民族家园的跨界民族主义”和“少数民族的自治民族主义”三种类型。同时,他还认为,就性质和特征来看,“国家设计型”不一定是民主的公民民族主义;“反国家型”也不一定是威权的、排他的族裔民族主义。迈克尔·曼的分类方式与布鲁贝克类似,他将民族主义分为“国家强化型”“国家颠覆型”和“国家创制型”三种类型。迈克尔·赫克特围绕盖尔纳的民族主义定义,将其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国家建设型,即试图将具有特色文化的地域吸收或纳入某一特定国家的民族主义;二是外围型,即在具有特色文化的地域中,人们抵制并入一个正在扩张的国家,或试图从某一个国家分裂并建立自己的政府,这种民族主义往往是受国家建设型民族主义的刺激而产生的;三是民族统一型,即试图通过吞并主要由同属一个民族的人群所居住的领土而扩大现有国家领土范围的民族主义;四是统一型,即将政治上分离但文化上同属一个民族的地区整合为一个国家的民族主义,它强调文化与政治的边界相一致,建立一个基本上只有该民族成员组成的新国家。总之,民族—国家型分类范式可以有效避免二元对立型分类方式的缺陷,但同时,它也缩小了民族主义现象的范围,其本质上体现出一种“工具论”倾向,即将民族主义简单地视为一种政治工具或手段。
综上所述,区分民族主义基本类型的研究确实有助于人们认知和分析各种具体的民族主义现象,但几乎所有类型划分方式都存在理论争论,且不可避免地在适用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

三、有关民族主义的基本理论范式及其观点
一般认为,当代西方有关民族主义的基本理论范式大致可分为四类:现代主义,原生主义,永存主义以及族群—象征主义。它们各自宣称拥有系统的理论体系,对民族主义的含义、起源、作用、影响等核心议题都有各自观点。当然,不同范式中的核心观点差异明显,甚至是对立的,即便是同一范式内也是既有共识又有争论。
(一)现代主义
“现代主义”范式兴起于 20 世纪 60 年代,它是当前相关研究领域内的主流理论范式之一,影响巨大。它有两种表现形式:按时间顺序和社会学的形式。简言之,现代主义范式的核心观点认为:民族主义是近现代社会中出现的现象,是人类社会现代化过程中的产物。具体来看,现代主义范式中又有下列几种具体的理论视角:
1. 社会—经济视角
在此视角中,民族主义被认为是源自近现代社会中出现的新型经济和社会因素的直接产物。比如,汤姆·奈恩根据“中心—边缘”理论,将民族主义视作资本主义发展不平衡的产物:资本主义源自西欧,此后向北美、中欧、东欧、亚洲和非洲扩散;资本主义,尤其是工业资本主义先行国家或地区是“中心”区域,后发展起来的国家或地区是依附于“中心”的“边缘”区域,中心区域的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边缘区域进行剥削;中心区域的资产阶级为获得更大的利润,放弃了启蒙思想家的世界主义理论,转向支持经济和军事扩张,进而唤醒边缘区域精英们的民族情感和理想,迫使他们动员大众去反抗;精英们在政治动员中利用大众能够理解的语言发展民间文学、发掘民俗传统、构建民族文化,随后又利用民族文化进行更为广泛的社会政治动员,实现他们的理想;边缘区域精英们为反抗而动员民众的整个过程就是民族主义。总之,奈恩认为,正是工业资本主义不平衡发展造成了“中心”统治“边缘”的现象,“边缘”则诉诸民族主义来反抗“中心”的统治与剥削。
2. 意识形态视角
此种视角通常将民族主义视为一种源自近代欧洲的意识形态,强调它的类宗教性质以及在分裂既有国家或建构民族时所起的重要作用。比如,埃里·凯杜里认为:民族主义既非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出现的某种难以表达的强烈感情,也非特殊的社会和经济势力的“应激反应”,它只是 19 世纪初欧洲社会出现的一种理论学说,讲述了一系列人类、社会和政治相互联系的思想观点;民族主义的产生与工业化和资本主义无关,它最先出现在当时尚未出现工业化的德语地区,是由那些本身并不知道他们在为工业化作出反应或提供必需品的作家们明确表达出来的,此后又率先在当时那些对工业化一无所知的地区,比如希腊、巴尔干国家以及奥斯曼帝国等地区传播开来。民族主义的真正来源有两个,即 18 世纪启蒙哲学家的思想和康德的个人自决理论和法国大革命中的具体政治实践。 此外,凯杜里还就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危害向人们提出了警告:
企图依照民族方法来改变世界的广大面的做法并未带来更加持久的和平与稳定。相反,它导致了新的冲突,恶化了紧张局势,为无数对政治一无所知的人们带来了巨大灾难。
3. 社会—文化视角
在此视角中,民族主义被视为一种在人类社会自然发展至“现代”阶段才出现的,且是现代化工业社会必然出现(产生)的社会现象,催发民族主义的正是工业社会中的社会和文化需求,而非经济因素或某种理论学说。比如,欧内斯特·盖尔纳用“文化认同”“受教育的机会”“获得权力的机会”三个因素作为催生民族主义的最重要因素进行理论推演。首先,现代工业社会的三个本质特征(流动性、社会分工、知识和文化的标准化)决定了它的维系和发展需要依靠同质性的“高层次文化”,这种高层次文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精英文化”,而是一种大众的、标准化的、以识字和教育为基础的交流体系。其次,只有庞大的公共教育体系才能创造和传播全国通用的高层次文化,而唯有国家才能有足够的实力控制公共教育职能,负担公共教育体系的费用。再次,多元文化的国家通常是以某一族裔的文化为基础建立高层次文化,但它被所有族裔群体认同是颇为困难的,因而,民族主义作为一条政治原则就出现了(盖尔纳的民族主义定义)。如果遵守这一原则,那么同质性的高层次文化必然导致出现同质化的民族国家;如果违反这一原则,对于不是源自高层次文化的族裔群体而言,为获得受教育和权力的机会,要么接受异族文化,要么通过民族自决建立本族裔的民族国家,将自己的文化变成高层次文化,这就意味着出现各种民族主义运动。同时,盖尔纳认为,如果从“意愿”和“文化”与政治单位结合的角度来理解民族(nation)——人们决定与那些共享他们的文化的人(并且只和这些人)在政治上结合起来,而政治组织(国家)决定把自己的疆界扩展到之人文化单位的边界,并用权利的疆界来保护和推行自身的文化——这个“文化”必定是以被普遍认同的高层次文化为基础的。因此,在前工业时代不仅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并且正“是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而不是相反”。总之,盖尔纳通过理论阐释反驳了社会—经济
视角的理论观点,且认为自己的阐释不同于马克思主义模式,因为它“根本没有提及资本的控制或所有权问题。”此外,他还力驳凯杜里的观点。对此,凯杜里也回应道:他(盖尔纳)的解释类似马克思主义,因为它属于某种经济主义,即认为经济活动支配着某一社会的其他所有方面……将民族主义视为工业化的一种必需品或一种反应并非符合民族主义和工业化的历史。
4. 政治视角
这种视角强调民族主义与国家之间紧密的互动关系,是一种近乎于“工具论”的分析框架。其核心观点认为,民族主义通常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或统一、或新建、或反对现存国家,因此,民族主义与国家控制权紧密相连,它既是一种为获取或维系国家控制权的工具,也是一种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的政治工具。其实,如果遵循韦伯的思路,即“'民族’概念总是把我们引向政治权力……越是强调权力,民族与国家的联系就越是显得密切”, 我们就不难理解这一视角的基本观点了。比如,安东尼·吉登斯认为,民族和民族主义是现代国家行政机器对内绥靖和协调,对外防御或扩张的产物;先有国家,才有民族,民族依存于国家;民族主义必定与国家有关,它“本质上是 18世纪晚期以后才产生的现象”;民族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进行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用它来操纵与控制被统治者,以支持他们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民族主义是对主权文化的感受,是拥有边界的民族国家行政力量协作的伴随物;民族主义能够被用来动员整个民族共同体以支持国家政策,而这些政策对于共同体中不同的部分或阶级有着相当矛盾的后果。此外,查尔斯·蒂利、迈克尔·曼、布罗伊尔等学者也持类似的观点。而佛雷德里克·沃特金斯更直白地揭示出民族主义在政治实践中的工具属性:
根据近代自由主义理论,议会政治艺术的任务是要通过议会协商的方式,尽可能获得最大的政治协议……然而,协调与妥协的方法严格而费时,诉诸民族主义的统合力量则有许多好处。当有责任感的政治家必须要求国会通过一项不受人欢迎的预算,或必须解决一场暴动性罢工时,他们往往会受到强烈的诱惑,想用民族统合的诉求增加自己协调的力量。议会或其他团体的利益与政府政策不能协调时,人们往往指责他们的立场不爱国或叛逆,从而发动舆论的力量加以抵制。真实或虚假的国际性危机,特别能够加强民族主义者辩论的力量。
5. 社会建构主义(social constructionism)视角
该视角与上述现代主义视角均不相同,它强调民族和民族主义都是“人为建构”的产物,同时也认为是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其核心基本观点主要有四点:其一,民族主义与现代国家一起创造了民族;其二,民族主义诞生不早于 18 世纪末;其三,民族和民族主义本身都是知识分子和资产阶级的“人工制成品”;其四,民族主义和民族已经完成了它们的历史使命,二者在全球化时代正在变得不合时宜和过时。比如,埃里克·霍布斯鲍姆、特伦斯·兰格认为:民族和民族主义产生于 1830 年以后,两者以及与它们相关的现象(民族国家、民族象征、民族历史)都依赖于“常常是深思熟虑的且始终是创新性的(如果历史中的新奇事物就意味着创新性的话)社会建设中的活动”, 并与“被发明的传统”紧密相关。所谓“被发明的传统”,即一整套通常已被公开或私下接受的实践活动,它具有一种仪式或象征特征,试图通过重复来灌输一定的价值和行为规范,而且必须暗含与过去的连续性。 具体而言,它不是那种会因时间与环境变化而改变的传统社会的“习俗”,而是诸如国庆节日、民族节日、国旗、国歌、雕塑、纪念碑、公共建筑、阅兵式、纪念庆典、体育竞赛、为死者举行悼念仪式等等,被“社会文化工程师”故意设计出来的固定不变的创造物,它们被用来激发民族情感与意识,以适合工业发展、民族动员以及现代大众的需要。尤其是在 1870 年之后,欧洲国家的政府和精英,都热衷于创造发明上述“新传统”。因此,霍布斯鲍姆一再强调,民族主义是一项相当晚近的人类发明,其主要目标和特征是它的建立民族国家的愿望:民族主义时而利用文化传统作为凝聚民族的手段,时而因应成立新民族的需要而将文化传统加以革新,甚至造成传统文化的失调。总之,民族主义早于民族出现,是国家和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而不是相反。在这一点上,霍布斯鲍姆与盖尔纳的研究结论殊途同归,只是他认为盖尔纳是从“现代化”(由上而下)的角度来看待和理解民族和民族主义,而“疏于关照一般人(由下而上)的看法”。
再如,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认为:民族是想象的共同体,而民族主义是一种文化创造和叙事形式,是把政治共同体想象为有限的、拥有主权的和跨阶级的叙事,这种叙事的结果就是产生民族。安德森进一步指出,民族和民族主义的产生、发展和传播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书籍出版业发展以及印刷读物的大众普及化直接相关。大众通过这种媒介把自己想象为某一个民族共同体的成员,而工业印刷技术为民族主义的散布提供了物质手段。此外,安德森反对传统西方学者的“民族主义欧洲起源说”,他认为第一波民族主义兴起于 18 世纪末 19 世纪初的美洲殖民地独立运动;第二波民族主义才是 1820 年之后在欧洲兴起的群众性“语言民族主义”。
(二)永存主义
永存主义是与现代主义相反的一种理论范式,其表现形式也有两种:“持续性历史中的永存”与“间断性历史中的周期性永存”。
第一种形式的核心观点认为,民族是在漫长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绝不是近现代人为的产物。各个民族都有持续不断的历史,它们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而民族意识、感情与特征也是古已有之;民族主义随民族也始终存,尽管它在古代未被以理论化的形式提出,也没有形成某种意识形态,但它就根植于早期民族成员个体的民族意识之中。第二种表现形式核心观点认为,作为人类共同体的民族是永存的,但特定的民族是历史性的,既有起源也会消亡;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是普遍的、持久的现象,因而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和观念也是古已有之,并非现代的现象,只是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比如,休·塞顿 - 沃森认为,可以将“古老而持续的民族”与后来故意创造出来的民族区分开来,前者包括法兰西、英格兰和西班牙等,它们的长存为公众的民族不朽意识提供了历史证据。阿德里安·哈斯汀斯(Adrian Hastings)认为,前现代的族裔群体与现代的民族之间是连续性的,现代民族(尽管不是每个族裔群体都能发展为一个民族,但许多族裔群体确乎如此)只能是在一种本土语言的线性发展的影响下和国家的压力下,从特定的族裔群体发展而来。当某个族裔所使用的特定方言从口语转变为书面语言,且人们用它来创造文学作品、特别是用来翻译圣经时,该族裔群体就自然转变为民族。因此,民族和民族主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0 世纪末,其标志是英格兰民族及英格兰民族国家的诞生。他甚至认为英格兰民族主义在“百年战争”(1337-1453)中就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哈斯汀斯不仅驳斥了现代主义范式的基本观点,还声称人们对民族和民族主义的理解只有在抛弃了任何它们与社会现代化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之后才能有所进展。亚里·格林菲尔德的观点虽并不如哈斯汀斯那样惊世骇俗,但她通过回溯历史,运用缜密的论证将民族观念和民族意识的起源追溯到 16 世纪的英格兰,并坚称英国不仅是世界上第一个民族,还可能是除荷兰之外,此后 200 年时间里世界上唯一的民族。
(三)原生主义
原生主义范式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自然有机论、社会生物论和文化决定论。其中,前一种是比较传统的表现形式,后两种是较为晚近才出现的形式。简言之,该范式的核心观点认为:民族是客观的、自然的产物,不以人的意识而改变;民族和民族主义与现代性之间不存在关系,它们本身就是存在于现代社会之前的社会—历史产物。
就“自然有机论”而言,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启蒙运动中的“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观念。其核心观点认为,民族和民族主义是“原生的”,不是现代化的产物。作为人们出于共同意愿所组成的共同体,民族是个人天赋权利的集体化表现。因而,民族主义作为民族意愿的绝对合法性来源自然也是天赋的、原生的、不证自明的。
所谓“生物论”,简言之就是将民族视为“社会生物体”,将民族主义视为民族生物体为了自身存续而展现出来的一种原生的、本能的“社会生物反应”。比如,范·登·伯格(Pierre Van den Berghe)从社会生物学角度将民族视作一个社会生物体,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等用于建构民族情感和民族认同的文化符号本质上就是民族生物体用于相互区别生物姻亲关系和维护血统团结的标志;民族不仅会像生物体那样出于本能去遵循最基本的遗传生殖冲动(试图最大化自己的基因库,使具有相似基因的个体数量越来越多),还会像生物体那样为了自身的存续而努力争夺更多的资源与生存空间;民族必须将保障自身的存续作为最高的道德律令和政治原则,而二者的具体表现就是强化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种具体表现正是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本质上就是民族出于自我存续的需要而做出的本能的,原生的行为表现。
“文化决定论”认为,无论是民族,还是以民族性和民族意识及情感为基础的民族主义,都是受到文化传统先天决定的,不是经过后天人为建构的产物。比如,克利福德·格尔茨在讨论新兴国家的民族主义时认为:人们认识到其社会改革与物质进步有赖于他们能够结合成一个“有相当规模的、独立的、强力有的、秩序井然的政治实体”。但这一点与那些“坚持要被承认为一个可见的、重要的民族,以及要成为现代化的、赋予活力的意见”经常发生冲突——“很容易被基于原生依附的严重不满所伤害。” 所谓“原生依附”意指源自“给定的”社会存在:主要是密切的紧邻和亲属关系,源自出生于特殊的宗教团体,语言或方言、社会习俗等等。这些血缘、语言、习俗及诸如此类的一致性,被视为对于人们自身内聚性具有难以言说的,不可抗拒的强制性影响。这种影响不仅是个人感情、实际需要、共同利益或面临的义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保持这种纽带本身的某种不可估量的绝对重要性的结果。实际上,每个人、每一个社会,几乎所有的时代,某些依附似乎更多地是依循自然的联系,而不是社会互动。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原生主义与永存主义看起来颇为相似,但两者本质上并不相同。就二者的差异而论,永存主义是(某些)历史学家的特有范式,而原生主义则是社会学家以及一些本就是民族主义者们的范式。尽管永存主义以某些科学的实证观察为基础认为民族(或至少某些特定民族)不论什么理由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但永存主义不必然赞同原生主义的观点(民族为自然的、有机的和原生的),并且在事实上他们可以,也确实经常反驳原生主义的那种非历史的解释观点。
(四)族群—象征主义
族群—象征主义是一种新近出现的理论范式。一般认为,它是对上述三种理论范式的反思和修正,它特别强调民族与族群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主观因素对族群的存续以及民族的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简言之,尽管民族和族群都同时具有政治和文化属性,但民族是一种更为突出政治属性的共同体,族群则是更为突出历史—文化属性的共同体,(现代的、政治的)民族源自于(历史上的、文化的)族群,是一种疆域化、政治化和大众共和化的族群。具体而言,该范式有以下四个核心观点:
第一,族群是民族形成的重要基础。首先,民族不是源自民族主义的创造,而是源于具有持久历史文化基础的族群,但在民族语言、文化和历史中也的确包含人为“再创造”的部分。其次,族群与民族之间并不是直线的进化关系。在历史变迁中,有一些族群演变为民族,而另一些则没有。因此,当今的世界可以被视为一个民族和族群共存的体系。再次,族群的传统文化、族群情感和族群认同对于民族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族群的传统文化并非一成不变,族群情感和族群认同也可以转变,族群共同的历史记忆也存在不连贯和断裂的现象。因此,原生主义和永存主义的观点不符合族群与民族历史演变发展客观规律,就如安东尼·史密斯所述:
民族在族群的世界之外是无法孕育的,而除非建立在以前族群纽带基础上,某些特定民族是不可能出现的。尽管这并不意味这每个民族必须要有一个先前的族群作为它的唯一基础——因为很少有民族在族群层面上没有多元性——但这确实意味着民族就是(一个更多个)比较松散的族群的专门发展,也意味着族群共同体历史性的起着许多民族的原型和基础的作用。
第二,强调神话、记忆、价值和传统等主观象征符号对民族和民族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较于血缘、政治、经济、社会等要素,神话、记忆、价值和传统等文化要素更具有亲和力,能够更加有效的建构民族,并有利于保持民族的边界。而民族主义正是通过这些主观象征物,将民众的情感与国家主权和大众公共文化结合在一起,进而才能对现实世界产生巨大的影响。
第三,民族的建构是精英与大众之间的双向互动过程。不同时代、地区、性别和阶级的大众对民族有着不同的理解、兴趣和需求方式,大众的传统和信念与精英们的理想和目标是互相影响的。精英们对民族的建构必须借助大众共享的文化才能得以进行,得不到大众响应和支持的民族建构过程是不可能成功的。因此,现代主义中将民族主义视为政治工具的观点是偏面的,而精英们企图利用民族主义创造民族的观点更是一厢情愿且不切实际的。
第四,关于民族和民族主义的研究需要进行历史性的长时段分析。通过长时段的考察,特别是注重对民族的前身族群的考察,能够更加科学地理解民族和民族主义,避免曲解历史上的族群与现代的民族之间的复杂关系,规避现代主义、永存主义和原生主义研究范式的理论缺陷,即“时空错置”陷阱。
关于上述四种研究范式的总体分析评论,安东尼·史密斯所述相当中肯:“现代主义者比较强于理论,但是在历史方面比较弱;永生主义则在历史方面比较强,但却弱于理论;原生主义或者在理论方面有漏洞,或者干脆没有理论,并且几乎或根本不讲历史,它成了还原论的(社会学)或很大程度上投机的和非历史的(文化原生主义)。对族群 - 象征主义者们而言,他们没有发展出理论,而只是产生一种方法……他们注重宏观的历史及其社会文化因素……他们为其它主要范式追随者们经常提出的空泛的断言提供了必要的修正。”

四、结语
民族主义之所以引发人们广泛的关注与争议,并非因其信条本身,而是因其所引发的现象。19 世纪已降,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共同影响了欧洲和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但至今,人们就民族主义所达成的共识并不比争论更多。究其原因,既是民族主义现象的极端复杂性使然,又与人们对其所持认知理论的差异密切相关,二者相较,后者更为主要。
有关民族主义的基本理论差异既有利于人们对具体的民族主义现象理解,也有碍于人们对民族主义整体上的认知,以至于人们常常不得不对各种理论范式及其观点进行判断和选择。然而,这种判断和选择带有明显的个人偏好和倾向性,因为它们并非源于某种理论范式及观点“自认为或看起来更加科学且完备”,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个人的学术背景、知识储备以及自身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社会环境的深刻影响。这就意味着,人们试图以客观公允的立场科学地讨论研究民族主义的想法,恐怕是一厢情愿的。隐藏在各种分歧和争鸣背后的真相很可能与人们对民族主义的认知需要无关——人们并非真正关心“民族主义”究竟是什么,而是人们需要民族主义,并且通过民族主义获取巨大力量,进而需要去争夺能够驾驭那股力量的话语权。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满族研究》2020年第3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编 辑:毕跃光 吴 鹏 贾淑凤
编辑助理:周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