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组织架构调整导致岗位不存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那么,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看看本案中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667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8日,胡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项目经理。
2020年5月14日,因公司所属集团公司进行组织结构调整,胡某所在岗位被撤销,公司向胡某出具岗位调整告知书。
2020年5月19日,胡某签署了签收确认函,并选择“同意接受岗位及工作职责的调整,特此申请贴标机业务发展经理岗位的工作机会,并要求不降低当前薪资待遇。”公司认为胡某不符合贴标机业务发展经理的岗位要求,胡某未能从事该岗位工作。公司未为胡某安排其他岗位工作。
2020年5月27日,公司出具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载明:鉴于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您所在的岗位被撤销,导致您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公司与您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因此,公司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将支付经济补偿156114元,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21409元。
胡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只是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制等重大变化的;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本案中,公司因组织结构调整,撤销胡某的岗位,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
其次,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够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本案中,公司提供两个岗位供胡某选择,在胡某选择岗位后又以其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未予同意,上述协商过程并未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应在赔偿金中予以扣减。
判决,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34705元。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
公司因组织结构调整而撤销胡某的岗位,属自主经营行为,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公司提供两个岗位供胡某选择,在胡某选择岗位后又以其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未予同意,该协商行为并未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公司提出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向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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