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今施行,对企业公关有何价值?

万能的大叔 的 第1091 篇原创文章
刷屏时代,一个打了马赛克的微信群聊或朋友圈的截屏、一段没头没尾的小视频、一篇标题党的造谣文章……都可以在一夜之间刷屏,给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形象和声誉带来极大的伤害。
在这其中,发布者、发布平台和转发者,到底应该各自承担什么的责任呢?
企业在遭遇类似的危机之后,公关如何与这三方去沟通?
今天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作为自媒体和企业公关,大叔都建议学习下。
对于自媒体而言,要知道红线在哪里;对于企业公关来说,要了解国家法规制度建设的导向,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万能的大叔】的简评。
01
刷屏时代“考验”网络治理
《规定》实施之前,对于网络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等问题,我国并不是“无法可依”,实际上,有关网络内容生态治理方面的条规,在多部法规中有提及,包括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但这些法规中,仅有个别条款提及,没有形成一个逻辑完整、责任主体明确,行为要求也清晰的闭环式规定。
而随着互联网生态,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信息传输的效率和丰富度都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在国外的社交网络中,甚至出现谣言干预选举的案例。
因此,对5G时代+人工智能+短视频爆发+人人都是自媒体等背景下的移动互联网新形态,刷屏时代对互联网生态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以新技术为例,大叔看到,在第四章的第二十一条到二十四条,特别强调了利用新的互联网技术手段进行的违规违法行为,这是这部《法规》与时俱进、具有实用性和可参考性的地方。
比如: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无论是对于自媒体,普通网民还是公关,都不要认为,借助新技术可以逃避惩罚和追责。
02
自媒体,平台,群友,一个也不能少
《规定》在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明确了三个主体,即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并在最后做了明确的注解。
实际上,这三个主体也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息制作和传播链条,覆盖了所有互联网生态,尤其是各类社交媒体和传统媒体的新互动方式。大叔认为,规范首次明确了三个主体,可以为企业公关在取证和维权中提供明确的指导。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大叔的理解,就是传统媒体和自媒体。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大叔的理解,就是门户网站、新闻类app、今日头条、百度、抖音、B站、微信公号等内容服务商。在第三章的第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连网络游戏的首页都属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在第四章明确指出使用者的行为包括“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和“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
大叔理解,发个弹幕和拉个微信群都属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大叔认为,之前的互联网整治,更多集中在内容平台,对生产者乱象的整治也是在近几年加强的,而一直都忽视了使用者,这次三个主体责任十分明确,可以很好地净化网络,真正兑现那句话:“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对企业公关而言,是一件好事。
发现了问题,找谁投诉和举报呢?《规定》又界定出了两个2个主体:网络行业组织和各级网信办,大叔特别强调一下后者,网信办具有“监督管理”职能,这等于是明确了其管理范畴。
03
咪蒙式自媒体和黑公关,又要抓“典型”了
当下,借助新的技术手段,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水军和自媒体炒作等网络违法行为,充斥在公关行业中,俗称“黑公关”。
此外,自媒体为了流量,标题党盛行,添油加醋,煽动情绪,散布谣言,炒作丑闻……各种手段无奇不用。
自媒体+黑公关,成为破坏互联网文明生态的毒瘤。《规定》这次可谓“一网打尽”,明确了信息生产者:鼓励写什么?哪些行为违法?自觉抵制什么?尤其是红线和边界。
比如第七条中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自媒体)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新兴的互联网违法行为,《规定》说得非常清楚,比如“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等。大叔认为,咪蒙式自媒体已没有生存空间。
对于企业公关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搜集证据,然后按照《规定》的内容找到相对应的内容,并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和网信办等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
大叔估计,网信办会以《规定》实施为契机,开始抓一批典型,这对于企业公关来说,借助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可能是一次不错的处理谣言侵害甚至是名誉侵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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