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之后严格的盐务管控

唐朝沿袭隋制,早期的君主励精图治,并将前朝一些好的举措发扬光大,在历史上赢得了巨大荣誉,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接踵而至,然而,唐朝的税赋显然比隋朝要高。唐朝国运转折点为安史之乱,在平乱过程中,从隋朝开皇三年(583年)以来实行了近180年的盐业民营制被打断,又踏上了盐业官营时代。

唐朝官方最先实行食盐官营的是颜真卿。很多人都知道颜真卿是个大书法家,其实历史上的颜真卿是忠臣良将,也是干吏,他带领唐军抵抗叛军时,为筹措军饷,于唐肃宗初年采取了官卖食盐的方法,“收景城盐,使诸郡相输,用度遂不乏。”颜真卿卖盐筹饷被其他将领效仿,成为当时唐军筹饷的重要措施。颜真卿的盟友贺兰进明的部属第五琦,更是吸取了颜真卿的经验,在他获得朝廷重用担任诸道盐铁使后,创建榷盐法,由官府派人到山区、沿海地区统一收取盐井、盐灶的盐以及海盐,再由官方专卖,“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可获利10倍。并且出台法令,免除为官府制盐的百姓的各种徭役,成为专门生产盐的亭户,隶属于盐铁使管辖,同时规定私自制盐和偷卖盐的行为按罪论处,这使得从前以制盐为业的百姓和无业游民们都愿成为官府的制盐户,扩大了盐业生产,确保了国家垄断暴利。史料记载,这个食盐官营政策仅推行一年,就为唐朝增加了40万缗的财政收入,缓解了当时的财政危机,国家也就不需要在额定租调之外再对百姓横加赋税,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这在盐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唐代宗朝刘晏任盐铁使时对榷盐法又进行了改革,改食盐官收、官运、官销为官收、商运、商销,统一征收盐税。实际上,相对之前的盐政,他的创新是兼顾了商人的利益,做到“官商分利”,调动了盐商的积极性,促进了食盐的生产、销售,成效颇大。据称,在他上任之初,江淮一带盐税才40万缗,他实行改革后,大历末期江淮盐业收入达到了600多万缗,增幅高达14倍。正史记载:“天下之赋,盐利过半。”盐利不仅使唐朝国家军队军饷有了保障,就是整个皇宫的开销和朝廷官员的俸禄也可以从国家盐收入中支取,为缓解唐朝安史之乱后的经济、社会困局做出了重要贡献。

唐朝之后的五代时期,政局动荡,税法紊乱,表现在盐务上,不仅盐税重,而且官盐名目繁多,不同的盐所收的税率也不一样。后唐出台了一个向百姓增税的新花样叫“计口授盐”,即按照人口多少来测算地区所需食盐量,为税收提供依据。后周还禁止买卖私盐,并对颗盐、末盐划定了销售区域,不许越界售卖,而且既对百姓普遍收取盐税,也对产盐户征收盐斤,相当于重复收税,这些措施对后代盐政有很大影响。

宋朝初期镜鉴五代诸国割据乱象以及苛敛横征的酷政,采取了一些恤商措施,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盐政上仍然沿袭五代的官营制,毕竟盐利太大,统治者舍不得吐出这块“肥肉”。宋朝盐业生产中,尽管也有井盐、池盐和岩盐,但是海盐产量最高,沿海很多州县都产海盐,如两浙、两广以及淮南、淮北,最著名的是淮南路的楚州、海州、通州、泰州、涟水等地,宋人周焯的《清波杂志》中记述:“熬波(煮盐)之利特盛于淮东,海陵(泰州)复居其最。绍兴问岁支盐三十余万席,为钱六七百万缗。”

据相关史料载,宋太宗至道年间淮南盐场产盐量为215万石,全国总产盐量为287万石,占比为74.86%,南宋时期,淮南盐产量一直保持在268万石以上,而两浙路盐产量由北宋时期的50多万石一下子飙升接近200万石,福建路盐产量由10多万石上升到30多万石,广东路盐产量由5万多石上升为30多万石,可见,南宋时期东南地区的盐产量增幅很大,为政府提供了巨额税赋。

官方垄断盐务获得巨大利润的背后是专制阶层对百姓最大化的压榨剥削。宋朝初期,陕西一带生产池盐的百姓被称为“畦户”,具有强制性质,官府虽然免除了他们的其它徭役,并“岁给户钱四万,日给夫米二升”,实际上,按照当时物价折算,每户两名劳力,一年得到官府钱款45040文钱,但是要向官府缴纳盐11万斤,也就是说,官府买畦户的盐,1斤池盐只需支付0.39文钱。

海盐的生产场所都是靠海的地方,称之为“亭场”,生产海盐的民户,被称为“亭民”,他们在官府监督下煮盐,产出的盐除了充纳盐税外,则由国家全部收购,宋朝初期每斤海盐收购价为2.5-3文钱,由官府统购统销,不得私自买卖。官府在本地转手卖出价格为每斤26文钱,获利达9倍!宋朝推行盐钞法,改革频繁,实际上是变着花样管控盐务,官府与盐商一起获取暴利。宋仁宗庆历年间,商人买钞盐1斤成本为26-27文钱,最高可卖到40文钱,利润额达50%。

元朝对盐的管控更成体系,形成了户部(行省)一盐运司一分司一盐场一盐团(盐栅)管理系统,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盐运司,承上启下,按照中书省、户部、行省的要求,在御史台监察下行使管理调控食盐的职能。因为盐税是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所以盐业生产销售受最高层关注,常委派既能干又相对来说比较清廉的官员担任盐务官,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清代,当然盐运司等盐务官也绝对是官场中所谓的“肥缺”,而其中的腐败也是触目惊心。

“盐引”是我国古代盐业史上一个专有词汇,并且成为一项重要制度。盐引是宋朝以后历代政府发给盐商的食盐运销许可凭证,盐引制即商人花钱购买盐引的制度,起源于北宋盐钞法。

北宋庆历八年(1048年),朝廷变通盐法,由宋朝初期“折中法”的商人用粮草等实物换取政府支盐凭证,改为用钱从官府购买盐钞,商人凭盐钞购盐运销,是为盐钞法。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实行盐引法,此法是对盐钞法的一种改进。“盐引”分为长引和短引,按照规定,“长引”销外路,“短引”销本路,并严格执行批缴手续和缴销期限,“长引”有效期为一年,“短引”有效期为一个季度。同时官府还限定了“长引”和“短引”所运销盐的数量和价格。盐引制充分体现了封建王朝对盐业的高度有效管控,成为近古以来一个重要的经济管控手段。

盐引制在元朝、明朝、清朝都沿用,只是各个时期稍做调整而已。清代中后期实行盐引制的同时出现了票盐制。其雏形是清朝初年四川井盐招商办课不成,而变通实行的“听民自由贩运”措施。票盐制并不是取消了官方盐引和引商对盐的垄断销售,而是根据当时经济形势需要,取消销售盐的固定地区,即“引岸”限制,操作起来相对方便,吸引一些资本不多的商人也运销盐,“招贩行票,在局纳课,买盐领票,直运赴岸,较商运简捷。不论资本多寡,皆可量力运行,去来自便”,因此,拓展了盐业销售渠道,票盐制成为清代后期一个通用盐政举措。顺便说一下,清朝光绪末年,官方征收盐税、盐厘合计为2400多万两白银。

人心常常都是趋利的。盐利如此丰厚,必然会吸引一些人铤而走险,可以说,盐业走私几乎是与盐业官卖同时并生的,唐、宋、元、明、清,历朝都有私盐,而且有一些还是武装贩卖私盐,经常与官府缉私人员对抗。元末农民战争中就有很多私盐贩加入,如张士诚即是一例。

在民间贩卖私盐之外,还有一种本不应该在这个引地销售的邻近地区的官盐,因暴利驱使“跨引地”运销的情况,这被称为“邻私”,这种现象在清代中后期较常见,“邻私”主要涉及地方政府、盐商之间的利益之争。关于唐朝以后如何贩卖私盐、打击私鹽和官盐“跨引地”销售之争,下期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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