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获票款,应承担票据损害责任 | 汇票除权判决后持票人的维权路径

汇票除权判决后,最后合法持票人的一种维权路径: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获取票款应承担票据损害赔偿责任。

注:本文案件之判决早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本案的法律适用思路与九民纪要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一致。

一、案情概要

重庆x家电经营部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从重庆x电器公司处背书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出票人为x商贸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x银行重庆分行。该汇票多次背书转让,背书连续,被背书人分别为重庆x车辆有限公司、x汽车电器公司(被告)、重庆x电器有限公司、重庆x家电经营部(原告)、中国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上述背书均未记载背书时间。

此后,重庆x家电经营部发现,x汽车电器公司以汇票丢失为由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取得汇票无效的除权判决,x汽车电器公司基于该判决取得中国x银行重庆分行票款。

汇票的实际走向是x汽车电器公司委托重庆x车辆有限公司采购员代办收取货款,该采购员借机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卖于他人,该采购员因犯票据诈骗罪受刑事处罚并被责令退赔包括x汽车电器公司相应案款。

该案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x汽车电器公司向重庆x家电经营部赔偿主张的案款,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该案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x汽车电器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1. 本案系因 x汽车电器公司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获得票款损害最后合法持票人重庆x家电经营部的权利而产生的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2. 重庆x家电经营部基于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背书取得涉案汇票,合法正当(x汽车电器公司也无证据证明经营部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汇票的情形)。汇票背书连续,该经营部是最后合法持票人。
3. x汽车电器公司明知汇票去向,又以票据丢失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具有转嫁损失的恶意,该行为侵犯了最后合法持票人重庆x家电经营部的权利。故此x汽车电器公司应向重庆x家电经营部承担赔偿责任。

背书连续

三、相关法律条文
《票据法》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简介

孙潭律师,中国法学会成员,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拟为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渝北区优秀律师、十佳青年律师,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已从事法律工作13余年,法律基本功扎实,熟悉公司、合同、金融等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长期为大中型企业、私募基金、其他投融资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在合同及项目法律风险防控、投融资担保、商事纠纷解决方案及案件代理等方面尤具特长。曾就上述领域的相关法律研判撰写专业文章46篇,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律师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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